法考民诉知识点小案例(书证、直接证据、对欺诈事实的举证责任以及证明标准)

1.银行提供合同原件属于书证。理论上属于直接证据,因为该合同原件上有张老太亲笔书写的“本人已经知悉个产品存在本金损失风险”的标注,可以完整证明购买的理财产品信息,应属直接证据。
2.由张老太承担证明责任。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第92条的规定,私文书证的真实性,由主张以私文书证证明案件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私文书证由制作者或者其代理人签名、盖章或捺印的,推定为真实。
本案中,该合同作为私文书证,有张老太和银行双方签名,应推定为真实,张老太主张合同内容存在欺诈的,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分配原则,应由张老太承担证明责任。
3.张老太主张的事实是银行存在欺诈的行为,针对该事实应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根据《民诉解释》第109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因此针对张老太主张事实,应当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