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山西大同国际象棋判罚事件,谈谈我对规则的看法
其实标题的这个事件早在高考前已经吵得沸沸扬扬的了,我近几天也在思考这个事儿,作为一个下过几次国际象棋的人,在这儿和大家探讨一下我的想法。 先跟大家说一下事情的经过。黑方选手和白方选手在正常进行比赛的过程中,白方选手有一步把马移动到了本不应该走到的位置,这是一步违例。并且黑方选手的兵即将到达底线进行升变,这时裁判做出了一些小动作,把黑方选手原本可以升变的后给偷走了。黑方选手由于时间不够,并且在桌面上没有找到后,于是选择在兵升变的时候用一个倒过来的城堡去代替后。黑方选手在代替的时候连喊了三声后后后,但是裁判却声称这就是一个城堡,这一举动给黑方选手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并且事后也查出来一是白方选手竟是裁判的学生。二是白方选手竟然没有以公众的名义去报名一个只能由机构报名的比赛。 在这里先跟大家说一下国际象棋的规则。国际象棋的兵在到达对方的底线的时候,可以生变成任何一个棋子(除了国王)。在这里我给大家介绍一下国际象棋几种棋子的走法。城堡是和中国象棋的车是一样的,就是走直线。马和中国象棋的马差不多,不蹩腿可以走日。传教士可以走斜线,类似于日本将棋的角行,一局棋有两个传教士,一个在黑格,一个在白格。而后则是综合了城堡与传教士的走法,既可以走直线,也可以走斜线。由此可见,王后的价值一定是比城堡要大得多的,除了一些极端的情况,选手选择把小兵生变成马,剩下的大多数情况都是选择升变成后的。而且一局棋可以升变很多个王后。这个数量是没有限制的。但是王后这个棋子只有一个,因此在生变第2个或者第3个王后的时候,选手可以选择将一个倒过来的城堡去代替后。这一点在民间比赛上大家是普遍认可的。但是因为这是升变的第1个后,我听说在国际规则中是必须要用王后来代替的。如果找不着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让裁判叫停比赛并且一同帮忙寻找,如果真找不着可以找一个别的的王后,总之是要把王后这个棋子放到棋盘上才能代替王后的。 我个人没有系统性的学习过法律,我对国际象棋规则的了解也只是处于选手角度,对于裁判具体该怎么判罚,我没有太多的了解。但是我前几天看过一个视频,讲的是把这个事件发给国际象棋的国际上的专业裁判,让他们进行判罚。最终二位给出的结果都是,这个裁判并没有违规,如果出现了棋子,走到不能走道的位置,选手需要当场提出异议,让对方把棋子拿回去,并且因为摸子必走子,对方的下一步行动必然要移动这枚棋子,如果没有注意到的话,在赛后再进行异议,一经核实也没有问题,就应恢复到当时的场面,进行重赛。但是如果没有提出的话,该怎么样就怎么样,那个棋子可以在错误的位置上继续行进。而且倒着的城堡只能作为一个城堡,不能作为王后。在这里我选择相信这两位裁判的处理,这两位裁判也在视频中给出了自己判罚的依据,各位想要的可以私信我。我们不妨先选择认为山西大同的那位裁判判罚没有问题,再接着看这个事儿。 这个事情许多网友都站出来说,这个裁判的做法非常不正确,并对她本人口诛笔伐。在我看来,如果说要给这个裁判的行为定个性,我认为可以说是道德上不正确,但是没有违规。其实在日常生活中这种事情很多,通俗来讲就是我们常说的钻法律的空子。对于这种行为,一般人可能会想到以下三种解决方案: 一,选手自己注意保证自己不违规,并且及时提出异议,及时将比赛暂停,肯定不会有后续的事情; 二,对裁判的行为进行处罚,以杀鸡儆猴警示那些不守规矩的裁判; 三,对规则进行修改,让大家钻不了法律的空子。 先说一下第1种手段,这种几乎是一种绵羊式的手段,这是为大多数义愤填膺的网友所不被接受的。我个人觉得自己是应该多加小心,通过正当形式去维权,并保证自己的做法无懈可击。但我认为,这件事情第1种做法绝对不是最好的处理办法。因为这样会导致那些道德上不正义的人更加的猖狂,我们只能一步又一步的去退让。我个人更支持,我们去据理力争。 而据理力争的手段又有2和3。许多网友都支持第2种做法,我和我爷爷奶奶也讨论一下,他们也支持第2种做法。但我认为这种做法是一种极其不理智的,并且从影响上说也不好的。大家冲动的运用了自己最朴素的感情,但我认为有时候冲动会给事情带来更不好的结果。 我认为规则的设立在于制定一种统一的标准,这种标准无论好坏,大家都是必须要遵守的。这名裁判就当他是没有违规的话,如果我们给他扣上违规的帽子,那么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没有违规的行为,也会被扣上这样的帽子。如果我们说他明明没有违规呀,法官就会出山西大同的这个裁判就是这样被判罚的,你还有什么好说的,我们有先例啊,对吧?这样规则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即限制大家行为的意义。这样社会中就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他们说我们道德上是正义的,就选择不走正常的司法途径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这样社会的秩序就会乱套。而如果我们采取第3种手段去修改我们的规则,让他更符合我们社会所认可的公序良俗,这样如果下一次再会出现这样的事件,我们就可以通过正常的手段去进行维权,规则的威严性也没有失去。第2种方法其实就相当于用错误的手段去处理一个错误的事情,或许一时间错误的事情能被处理,但是就长远而看会导致出现更多的错误的事情,实乃不是一个良计。但有人也会说你第3种方法根本就没有用。你要想修改这种规则,那得多长的时间呀?我只能说你说的非常有道理。我们国家,包括世界上许多的国家,司法的健全真的是一条非常长的路。社会是在不断进步的,公平与正义的内涵也在不断被深挖,国家需要通过对规则不断的进行修改,以符合现代社会正确主流价值观,实现公平正义。判罚是对那些违规的人惩处了一种手段,通过这种手段,能让大家去自觉的或者被迫强制性的让自己的行为符合我们的规则。如果自己的行为没有违反规则却受到了处罚,那这样规则就将失去他底线的意义,大家的行为将没有明确的标准。由此可见,我们不能超脱规则去判罚,而是要修改规则,让判罚更合理。 罗翔老师曾说过,法律作为入罪的基础,而伦理作为出罪的依据。如果从基础上我们没有违法就更定不了罪。但是对于那些道德上不被支持,但是行动上却没有违法,还有一些行动上违法了,但是道德上被支持而被处罚的例子,我想说的是,对于这种的行为,我们不应感情用事,让规则失去了意义。而是反过来去调整我们的法规,使其做到公平与正义。绝对的公平与正义存在吗?就像一个绝对标准的圆一样。或许我们不断的对圆进行分割,但他仍旧是一个有棱有角的正N边形。只不过我们在前进罢了,我们在向着那个看似不可能达到的目标去前进。对于一种比赛其规则也好,对于一个国家其法规也罢,于个人而言,我们应去遵守它,维护它,与立法机关而言,更应去科学立法,以道德为准则,使其做到公平正义。 法治体系健全的道路还很长,一路上总会有许多艰难与坎坷,当我们面对这些坎坷在社会中出现了不道德但无法被法律处决的例子的时候,请千万不要感情用事,要用绝对的理智去压抑不该有的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