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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须知

2020-06-25 16:40 作者:王四岁带你尝遍天下  | 我要投稿

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考生须知

各位考生朋友:

2020年天津市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将于6月29日至7月1日进行。为了共同维护和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帮助大家顺利完成考试,市高招办特别提醒考生朋友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考生要认真阅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考场规则》,自觉遵守考场纪律,服从监考老师和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对于考试作弊考生,将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其违规信息将记入考生电子诚信档案。

二、请考生提前备齐考试用品,如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等。考生参加考试时应带好准考证、身份证、考试用条形码,不要迟到。

三、每科考试均为考生准备了考试用草稿纸,严禁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及纸张进入考场。

四、学业水平考试采用网上评卷的方式,答题须在答题卡上进行。

1. 答题前,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将自己的姓名、考籍号填写清楚,在指定位置粘贴考试用条形码。

2. 选择题部分作答,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信息点,请注意题号顺序。不要在答题卡上作标记。

3.非选择题部分作答,须用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答题时,字迹要工整,要在答题卡规定的区域内答题,超出规定区域及写在试卷上的答案无效。

衷心祝愿考生朋友取得理想成绩!

                       考试科目和时间

 日期

考试时间

考试科目

6月29日

8:30-9:30

历史

10:30-11:30

地理

14:00-15:00

化学

16:00-17:00

生物学

6月30日

8:30-9:30

思想政治

10:30-11:30

物理

14:00-15:30

语文

16:30-17:30

外语

7月1日

8:30-10:00

数学

                                     

 

考 场 规 则

一、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二、凭准考证、身份证和考试用条形码,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应主动接受监考员按规定进行的身份验证和随身物品检查。

三、2B铅笔、黑色字迹的钢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无封套橡皮等必需的考试用品可带入考场,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四、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便核验。接到答题卡和试题卷后,应在指定的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填写姓名、考籍号等栏目,将考试用条形码粘贴在指定的位置。

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开考后再行提出的,延误的考试时间不予延长;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五、开考信号发出后方可开始答题。

六、迟到15分钟后不准进入考点参加当科目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

七、在答题卡规定的位置答题。不得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写在草稿纸上或答题卡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不得在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八、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答题卡、试题卷,不准传递文具、用品等,不准将答题卡、试题卷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九、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将答题卡、试题卷、草稿纸按顺序排列整齐放在考桌上,等待监考员收齐后,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十、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等行为,招生考试机构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违规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考生部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天津市招生委员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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