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
婚姻家庭纠纷
该第二级案由系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确定名称, 婚姻家庭编涵盖了配偶权、亲属权、监护权的内容。结合民商事审判 实际情况,《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在第二级案由“婚姻家庭纠纷”项 下具体列举了实践中常见的、多发的、具有典型性的纠纷类型作为第 三级案由,共17项,其中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亲子关系纠纷2个 第三级案由是此次案由修正新增的案由,在亲子关系纠纷第三级案由 项下又细分为确认亲子关系纠纷和否认亲子关系纠纷2个第四级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释义】
婚约,亦称订婚或定婚,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 事先约定。现实生活中,婚约虽然并非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然是一 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社会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婚约作为一种民事 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 未婚夫妻。按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 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解除婚约也不需 要诉诸法律程序,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情况, 因而产生财产纠纷。由于其争议的标的是与婚约有关的财产关系,而 不是解除或维持婚约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管辖】
因婚约财产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原 则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 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3条、第4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律适用】
婚姻财产纠纷主要适用《民法典》第176条、第179条的原则性 规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7条第9项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 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在我国农村, 因成年人婚约的解除而引起的财产纠纷大量存在,这类纠纷的妥善处 理对构建文明和谐乡村、促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具有积极重要的 意义。因此,《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婚约财产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如何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民法典》等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5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 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 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 为条件。”该条第1项“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即是处理 此类纠纷的具体规则。对于婚约期间的双方赠与物,除贵重物品外, 一般不予返还,但是借婚姻索要财物即彩礼问题在我国民间特别是广 大农村地区一直广泛存在,对此,必须从法律上明确禁止并作出适当 处理。《民法典》第1042条第1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及其 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条就 是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的规定而作出的具体适用性的规定。依 据该条规定,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给付彩礼一方请求返还的,人 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对实践中出现的以订立婚约为名诈骗钱 财的,则应依法移交相关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 人的刑事责任。
在审判实践中,要注意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与解除同居关系析产纠 纷案件的区别。婚约财产的性质一般应为赠与性质,但有些财产的赠 与是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而同居关系期间的财产一般应认定为 双方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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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