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条件和人员要求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以下的条件和人员要求:
一、基本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10%;
3、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二、人员要求
(一)甲级资质
1.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5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
2.业绩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60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000万元;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5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万元。
(二)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人;
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