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意见,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
1.明确评审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职称评聘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工作。正高级职称由省教育厅组织实施,可采取授权方式委托设区的市组织评审,副高级职称授权设区的市组织评审,中级职称设区的市可授权县(市、区) 组织评审。
2.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师德为先,将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表现作为职称评聘的首要条件,将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突出课时量和教学实绩刚性要求,课时量达不到省定最低标准和教学实绩长期较差的,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得参与竞聘高一级专业技术岗位。切实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等倾向,完善代表性成果制度,教育教学成果、课题研究、教案、理论文章等业绩成果均可作为代表性成果参加职称评审。
3.突出分类评价
中小学教师评价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重点评价教师运用全环境育人促进学生综合素质和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科学心理健康教师可单列指标、单设学科组评审。
幼儿园教师评价突出保教实践,重点评价教师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促进儿童主动学习和全面发展的能力和育人实效。
教研员评价突出教育教学研究实效,重点评价教研员教育教学研究成果实践运用效果和促进学科教师专业发展的能力。
4.创新评价政策
创新评价办法,采取教学述评、试讲说课、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元评价方式。
建立职称评审教学述评制度,参评中级以上教师职称须进行现场教学能力考核评价。
注重考察研究成果在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应用转化推广情况及取得成效。
5.建立课时量监测机制
建立教师课时量公示备案制度,每学期结束后,各中小学校应在校内公示教师实际任教课时量,公示时间应不少于 5个工作日。
6.实施初级职称考核认定
中小学教师初级职称不再组织评委会评审,采取考核认定方式取得。
7.实现评聘有效衔接
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由用人单位按程序推荐参加评审,通过职称评审的教师,按照有关规定应及时聘用到相应岗位,及时兑现岗位工资待遇。
8.加强监督管理服务
采取“双随机”方式,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职称评聘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有举报线索的要对有关问题进行倒查、复查。对违反评聘工作纪律或者利用职权询私舞弊的,要依纪依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