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马南:与“建桥”判案法官谈心
文/司马南
我这人的名声不太好,在一些人的心目中属于职业坏人、糟老头子。
此时此刻,我在秦皇岛的打渔船上,心里老盘算着这事儿,不揣冒昧,不计工拙,想与私搭浮桥案判案的法官朋友谈谈心。
这事儿不保密,大伙随便看。
说重了,不合适,跑题了,荒腔走板了,您多担待哈。

所谓私搭浮桥是什么行为?
当地说是违法行为,于是就该罚就罚呗,依法办事,但是抓人、判刑、满门入刑,除5岁孩子没判,上学的孩子没判,全家上下18人被判……
这,这这,这情况就严重了。
有河,该建桥,不建桥需绕行几十公里。官没建,民建,建桥人家本来就是摆渡大家。
老百姓凑了点儿钱,总共花了十几万。帮工的白干的,没工钱,后来过路费收了点成本,一共才收上来5万多块钱,就因为这点事儿,你把十几个人给判了刑,情理上说得过去吗?
听到这样的新闻(我们没有你们那样的法律造诣,亦不了解实际情况),只觉得心里不安,恻隐之心发作,良心生痛……

如果他啸聚山林车匪路霸强行收费,那是活该,但现在有任何证据证明他强行收费吗?
看了几天新闻,说到现在为止,似没有事实证据证明这户人家强行收费。
那这个判刑,是不是有不合情理的地方?法理您说了算,我们老百姓只说点情理常识。
法官学历问题,属于节外生枝,咱都是厚道人,这个按下不表。即使您冒名顶替学历造假,只要您判的这个案子没问题,我们还是就案子说案子。然私搭浮桥18人被判刑,这件事儿在法理上说得通吗?

画外音:
你私搭乱建,未经批准就造桥,出了事儿算谁的,你还有理了?
老百姓有这个需求,没经官家批准官家处罚是应该的,但你这判刑是怎么回事啊?18个人一块儿判了,至于吗?
罪刑相适应,是司法实践中最重要的原则之一,我的疑问是:
这一个“加强班”的人有那么大的罪过吗?
你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客观行为的侵犯性,与主观意识的罪过性能相适应吗?
他们造桥便利百姓侵犯谁了?
这个犯罪的所谓社会危害程度有多大?
当地办案,量刑定罪,两头均摸不着均含含糊糊的情况之下,你们怎么法锤一拍就把18个人给判了?
公正执法观念呢?
刑与罪的均衡协调的原则呢?
社会效果怎么样?
老百姓服气吗?
增进了人民的福祉了吗?
老百姓绕行几十公里省下过桥费用了吗?
投入十几万拿回来5万块钱,这个赔本赚吆喝的买卖被定义为脏钱,你们觉得合适吗?

老百姓造桥修路有成本,老百姓象征性收回一点成本,这属于经济活动吧?咱不讲拉动GDP之类的大话,不讲灵活就业之类的大话,本地人基本不收费,外地人收一点钱,偶有不理解,最多算是民事纠纷吧?
拉出来十几个人一块判了,这不是糊涂官判糊涂案吗?
把一则民事纠纷上升到刑事案件寻衅滋事来处理,是体现司法公正的判决,还是官威浩荡就要抖这个威风啊?
民营企业不容易,经济活动受限,要搞活经济,要增加烟火气,你这判决来了,肃杀一片,凋零一片,桥拆了,你们建新的了吗?
老百姓多跑几十公里这个损失怎么找补啊?
私搭浮桥,被判寻衅滋事罪,从司法实践上来说,相当勉强,且有点滑稽,有没有一个东西叫常理呀?有没有一个东西叫人情世故啊?
如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与实体规则,这点事儿够得上寻衅滋事吗?把这点儿事儿塞进寻衅滋事这个口袋,估计当地的司法部门也是费了牛劲的,为什么一定要这么处理?是为让老百姓感受到司法正义,还是为了跟老百姓叫板,我就不信你不服“我有100种办法刑事你”?

我这人名声不太好,有点像村里长得有几分姿色的女子,因为行得正坐得端不肯苟且遭别人传言攻击,常常心里觉着憋闷,又没有办法。名声不好不是主持正义的障碍,我还是要站出来为当地老百姓集资干的这点事儿,准确说是一项民间的基层的经济活动说句话。
我之所以名声不好,很重要的原因是因为我对某企业09年改制涉嫌国有资产流失问题讲了几句话,为此得罪了泰山北斗级的人物。
人家那么大人物,也没把我用寻衅滋事罪装进口袋刑事我呀,除了谢不刑事我之恩,我也劝当地司法口的朋友们,能向北京的泰山北斗学习,心眼不要那么小,不要以为严刑峻法能搞定老百姓,老百姓不容易。

家里家外18口人被判刑,那是什么日子呀?
依法治国是一回事儿,机械法条主义是另外一回事儿,双手高擎着机械法条主义,心里还藏着一个小心思,法治天平有可能歪,可这一歪下去就不得了了,误伤百姓,寒心呢。
于萧条中,本有那么一丝人间烟火气。你带着大檐帽来了,一个唾沫一个钉,我说了就算,哪个敢不服?呵呵,好不威风。
且慢,带着大檐帽的同志啊,你们的工作不是为了拉风的,不是来积攒红色法拉利回头率的,你们的存在是为了让人民感受法治的公平正义的。
同样的案子,如果发生在广东、上海、浙江,同样的案子,如果发生在国会的办公室里边,会是一样的结果吗?法律是不是应该有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啊?我这两天就在想,同样的事如果发生在我们北京东城法院,会做出这样的判决吗?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陆续出台类案检索和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多个文件,旨在从体制机制上规范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妥善解决法律适用中的分歧,当地法院的同志,你们是否注意到了这个问题?

水利局有权,市场监管部门有权,法官有权,都没错,老百姓还真的感受到了你们的权力,但这个权力也是一把双刃剑,同志哥,你们得守得住这个底线啊。
在法律之外行使,越权行使,过度行使,那是要祸害老百姓,祸害老百姓就是祸害国家。审判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序、良性运行,是严格公正司法的底线,也是审判人员执法办案的警戒线。

就这起案子而言,你们有没有越线的行为?
张军同志讲过,具体执法办案,要坚持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精准识别矛盾纠纷、认真考虑当事人的利益诉求,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精神内涵,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这话说的多好啊,你们正是这样做的吗?
还是不小心跑偏了?
如若你们认为自己做的对,那不妨继续坚持;如果感到骑虎难下,其实办法是有的……
(2023年7月10日下午写于秦皇岛外打渔船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