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政考研每日一题热点训练 | 案例训练: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

《震川考研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
一
前言说明
华政考研考研趋势是:背诵是基础,背牢是关键!同时要关注热点,学会答题!以上四点,缺一不可!背诵,背牢,热点,答题!
针对这四项内容,震川考研特推出《每日一题/热点速递》系列文章,针对华政考研各科、各门热点问题、关键知识点问题、重要基础知识点问题等发布公众号文章,为大家的复习提供更多的、更好的、更新的思路,一起来看看今天的题目/热点吧!
二
本期试题
【本热点所涉科目】:华政刑诉法专业课、法综诉讼法等考研
【建议用时】:15-30分钟,建议拿出纸笔或者口头进行,好好答题
【材料分析、论述、简答(6-15分)】
2016年10月,赵某良在山东省临朐县租赁厂房,购进机器、铅块等非法制造铅弹。黄某胜等人先后受雇于赵某良制造铅弹。赵某良共非法制造铅弹约7938020发(487492发尚未出售),其中,黄某胜非法制造铅弹约4811681发。经鉴定,送检的铅弹检材中至少有95%的检材为非制式枪弹。
关于黄某胜制造铅弹数量,第一次一审时,《起诉书》指控443177发,《判决书》认定443177发(折算后就低认定385234发)。但在案证据显示,黄某胜制造铅弹400余万发,一审根据指控443177发折算后认定385234发。可见,检察机关的指控事实有误,一审法院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亦存在问题,这就导致赵某良制造的铅弹总量计算缺乏基础。鉴于指控、认定黄某胜制造铅弹数量的事实存在问题,第一次二审审理期间,A省检察院建议发回重审;因原判决部分事实不清楚,A省法院遂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期间,检察机关补充起诉黄某胜制造铅弹等遗漏事实。F市法院经重新审理,认定黄某胜犯非法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原审为五年)。宣判后,赵某良、黄某胜等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后黄某胜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并获准许。经二审审理,A省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模拟:
1.何为新的犯罪事实?
2.试从上诉不加刑原则及其例外的角度对本案进行评价。
【分析和建议】
几年前,华政诉讼法其实就考过上诉不加刑的热点评论案例:余金平交通肇事。今天我们再次从另外一个角度观察下“新的犯罪事实”和“上诉不加刑原则”。一起来试下吧!
注:作为拓展,参考答案中会附上余金平案的有关案例解析,一起学习下!
三
努力做题

四
参考答案
我们将会在隔天发布至《震川考研微信“专业课群”+《震川考研微信“全年包会员群”》。
(提示:具体内容预计有4页)
欢迎考生动笔答题或认真研读哦!

五
复习提醒
法学学习,必须结合较多的案例和实践运用,才能摆脱形而上的学习,才能形成良性学习循环,才能应对华政法学考研需求。加油!
编辑:小楠学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