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征税范围(二)

1. 增值税
1.1. 征税范围(二)
1.1.1. 营改增项目基本行为及地域的界定
1.1.1.1. 基本行为界定—有偿、经营性
1.1.1.1.1.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但不包括非经营活动中提供的应税项目。
1.1.1.1.2.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1.1.1.1.3. 非经营活动,是指:
(1)行政单位收取的符合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应税服务;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1.4. 非经营活动中提供的服务具有特殊性,不宜列入增值税征税范围。
1.1.1.2. 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地域界定—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不动产
1.1.1.2.1. 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以销售方或者购买方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以不动产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以自然资源位置区分境内与境外;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2.2.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1.1.1.2.3.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为出境的函件、包裹在境外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
(2)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建筑服务、工程监理服务;
(3)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4)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1.1.1.2.4. 境内的单位和个人作为工程分包方,为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工程项目提供建筑服务,从境内工程总承包方取得的分包款收入,视同从境外取得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