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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铁霸座纠纷升级:如何反击掌掴,化解互殴风波?

2023-06-08 09:03 作者:AI无界法考天梯  | 我要投稿

一起在高铁上发生的小规模争执引起了全国的关注,人们对此感兴趣的并不是双方的互相掌掴,而是一个长期困扰着基层执法机构和法学界的问题:在受到攻击时,我们是否可以还手?如何进行自卫,避免陷入互殴的局面?

这起事件发生在2023年5月2日,当时王女士乘坐C6276次列车时与坐在后座的杨女士一家发生了争执。起因是杨女士的孩子一直吵闹,并多次撞击前座椅背,当王女士与杨女士交涉时,发生了争执。由于杨女士同行的人先开始辱骂王女士,冲突不断升级,双方开始对骂,最终演变成了一场"互殴"。

这本应是30分钟的平稳旅程,却变成了一场闹剧。事后,王女士将在车上拍摄的视频上传到了互联网上,引发了舆论的热议。争议主要集中在"被打后为什么不能还手?""王女士的还手为什么不算正当防卫?"等问题上。也有一些人在王女士的评论区分享了他们遭遇过类似经历的故事。

事发当晚,王女士报警,并在5月3日进行了一次笔录。5月4日,她第二次被警方传唤,又做了一次笔录,整个过程在派出所持续了7个小时。尽管受到警方的劝解,她坚持拒绝和解。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她表示:"我始终认为,那些仗着人多而恶意出手打人的人,如果只是哭一哭、后悔一下就能和解的话,那以后谁打一巴掌都可以哭一哭、和解,没有任何后果。这种结果我无法说服自己接受。"



根据成都铁路公安处的通报,还原了事发经过。通报指出,在5月2日晚上8时27分,王某某站起身转身制止后排坐的儿童吵闹,随后与杨某某发生争吵。杨某某同行的人先开始辱骂王某某,而王某某进行了回骂。在8时28分和8时29分,列车的安全员和列车长相继赶到现场进行劝阻和调解。期间,杨某某同行的人使用手机拍摄了王某某,而王某某也用手机拍摄了杨某某和同行的儿童。在8时34分46秒,当王某某再次辱骂杨某某时,杨某某用右手手背挥打了王某某的面部一次。在8时34分50秒,王某某起身用左手手掌击打了杨某某的面部一次。此后,在列车长和周围旅客的劝阻下,王某某在8时34分57秒用右手手掌再次击打了杨某某的面部一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杨某某处以500元罚款,对王某某处以200元罚款。

关于王女士第二次还手的原因,她解释道:“从视频中可以看到,对方一开始就抢夺了我的手机,并且打到了我的脸,后来对方还表示愿意赔偿我手机的损失。那个时候,我感到自己处于被孤立和威胁的状态。当我被打的时候,我没有料到对方真的会出手,所以当时我有些糊涂,如果我不还手,对方可能会更加嚣张。我第一次还手的打击并不明显,所以时间非常短,之后才发生了第二次还手。”

在处理参与双方互相殴斗案件时,公安机关通常在缺乏明确证据的情况下统一认定双方都参与了“互殴”,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这种做法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无法收集到充分证据或案情认定的困难。同时,办案机关长期以来倾向于从伤害结果反推伤害过程,这种思维方式也有其局限性。然而,这样的做法有时会误导公众,使其认为不能通过自身力量捍卫自己的权益,与司法高层近年来强调从“普通人”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的要求存在矛盾。


掌掴事件引发热议:王女士为何还手成了“互殴”,法律判断有何依据?让我们揭秘背后的奇葩逻辑

法学界通常认为,“互殴”是指双方在有意斗殴和伤害他人的意图下,积极实施相互侵害的行为。这种行为通常发生在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情况下,并且与正当防卫有相似之处,即在受到攻击后才进行暴力还击。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经常会带来一定的困难。

回顾5月2日在高铁列车上发生的冲突,由于网络上信息传播的片面性,一度导致了一些误判。然而,成都铁路警方在5月10日晚传唤双方并进行了详细的笔录,调取了车内监控视频,对冲突的过程进行了还原。据警方分析,这场冲突起因于前排的王女士在入座三分钟后无法忍受后排杨女士家小孩的吵闹而起身进行激烈的沟通。双方在冲突升级后都没有冷静应对,采取了互相拍摄、言语辱骂等方式进行沟通。在这一过程中,杨女士首先出手打了王女士,王女士随即进行还手,并在杨女士没有再次还手的情况下第二次攻击了她。根据这一情节,警方认定双方存在着“互殴”的行为,并对双方分别处以先动手的杨女士罚款500元,后动手的王女士罚款200元的处罚。我认为这一认定考虑了双方的参与程度、事件起因以及过错责任等因素,从整体上看,这一处罚是相对公正的。


在区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界限时,主要考虑的是行为的性质和情境。一般来说,互殴是指双方在斗殴意图和伤害故意的支配下积极实施的互相侵害行为,而正当防卫是在受到非法攻击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处理方式是倾向于"先动手的多罚,还手的少罚"。这意味着对于先发起攻击的一方,会受到更严厉的处罚,而对于后进行还手的一方,处罚可能较轻。这是因为法律倾向于保护人身安全和自卫权,但也要求合理和必要的防卫行为,不能过度地对他人进行伤害。

根据成都铁路公安处5月10日晚发布的通报,王某某在被打后使用手掌击打了杨某某的面部,之后在列车工作人员和旅客的劝阻下,又一次用手掌击打了杨某某的面部。这种多次进行殴打他人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可以假设,如果王某某只进行了一次还手,而没有进行第二次的攻击,那么处理结果可能会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更加注重正当防卫的要素,并对王某某的行为进行更具体的分析和判断。


互殴还是正当防卫?法律界的界限与司法实践处理方式大揭秘!成都高铁冲突案例再探:只还手一次,结局或截然不同?

当警方处理互殴和正当防卫的案件时,他们通常使用"积极还击"的概念来区分:在一般伤害事件中,如果被动地做出最低限度的还击来抵抗先出手的一方,那就是正当防卫。但如果进行积极攻击、超过对方攻击力度的还击,甚至是在对方停手后再进行还击或挑衅,就会被认定为互殴或故意伤害。以5月2日的冲突为例,如果杨女士扇了王女士一巴掌,而王女士紧接着还手,通常来说这属于正当防卫。但如果王女士在还了一巴掌后又打了杨女士一耳光,那就会被认定为互殴。警方在判断这场冲突时使用了"积极还击"的概念,王女士被打后的第一次还击被视为"被动还击",而双方停手后的第二次还击则被视为"积极还击",从而认定为互殴。

在处理双方参与的殴斗案件时,公安机关通常会在没有明显证据的情况下统一认定为"互殴",双方各自承担责任。这种处理方式主要出于案件办理效率的考虑,因为有些情况下很难收集证据或认定案情。然而,这种做法有时会传递错误的价值观,即个人不能通过自身力量捍卫自己的权益。这与近年来司法高层要求从"普通人"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的要求相矛盾。


如何定义王某某vs杨某某案中的辱骂

在法律上,辱骂指的是使用粗野或恶意的话语侮辱他人。它是一种侮辱行为,相比于谩骂,辱骂的言辞更加恶劣,情绪更加激烈。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行政复议法》,王女士在被公安机关罚款200元后,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公安机关是成都铁路公安处,他们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处理王女士的复议申请,并作出复议决定。如果上级公安机关维持了派出所的处罚结果,王女士可以向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让法院最终判断这个处罚是否合理合法。这是双方依法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另外,人民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行政和刑事案件中都有法定的监督权力。如果王女士认为自己遭到了警方不公正的处罚,她可以要求检察机关进行监督调查。


如何确定行为是否过激?最高检典型案例的启示

在一般的行政案件中,可以运用“积极还击”的概念来评估行为是否过激。然而,在我国的刑法中,还明确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下的防卫权,即特别防卫权(或称为无限防卫权)。这意味着当公民面临正在进行严重暴力犯罪,如杀人、抢劫、强奸等,且危及人身安全时,实施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的限制。在特别防卫下,对于防卫行为的后果,防卫人不会负刑事责任。

一些知名案件如昆山龙哥案等就是特别防卫的情形。近年来,实务界和法学界一直强调“法不能向不法低头”,特别在处理涉及严重暴力犯罪引发的特殊防卫案件时,不能用事后的视角来评判危险,而应该站在当事人实际遭遇时的角度来评估防卫手段是否适当和适时。我们不应苛求防卫人“点到为止”,因为“法不应增加人们的困境”也是一个重要原则。

单方面动手打人,将面临何种处罚?

如果伤害结果没有达到轻伤的程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如果有人殴打他人或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将面临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并可能被罚款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如果情节较轻,可能面临五日以下的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然而,如果伤害结果构成轻伤或更严重,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打架如果造成轻伤或更严重的伤害,被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这可能导致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果打斗导致他人重伤,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如果打斗导致他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的手段造成他人重伤导致严重残疾,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处罚。

总结来说,伤害他人的行为将根据伤害的严重程度来判断所涉及的罪名和相应的刑罚,而非轻伤程度以下的伤害可能被视为治安管理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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