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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千帆教授提出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你怎么看?

2023-03-13 10:39 作者:影视剧精品  | 我要投稿

      今天我们要聊一聊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2023年两会建议取消寻衅滋事罪。这个建议是由全国人大代表、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千帆提出的,他认为寻衅滋事罪是一个过于模糊和宽泛的罪名,容易被滥用和误用,应该从刑法中删除。那么,寻衅滋事主要指什么?寻衅滋事罪如何科学界定?这些罪名为何引发争议?让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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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定义。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些行为可以分为四类:随意殴打他人、肆意挑衅他人、强拿硬要或损毁占用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这些行为都是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威胁,也是对他人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侵犯,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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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次,我们要探讨一下寻衅滋事罪如何科学界定。由于寻衅滋事罪涉及到多种行为和多种结果,因此在具体认定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和故意;

(2)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或者他人权益的严重损害;

(3)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其他合法行为;

(4)行为是否已经构成其他刑法规定的犯罪。只有当以上四个方面都符合条件时,才能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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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我们要分析一下这些罪名为何引发争议。寻衅滋事罪之所以受到质疑和批评,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

     (1)寻衅滋事罪的法律规定过于模糊和宽泛,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情节严重等概念,给了执法机关过大的裁量空间,容易导致不同地区、不同案件的认定标准不一致,甚至出现滥用和误用的情况 ;

(2)寻衅滋事罪的法律适用范围过于广泛,涵盖了多种行为和结果,可能与其他刑法规定的犯罪重合或冲突,造成了法律的重复或冗余,也增加了司法实践中的分歧和困难 ;

(3)寻衅滋事罪的法律效果不够理想,没有有效地预防和惩治社会上的暴力和骚扰行为,反而可能引发社会上的不满和抗议,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综上所述,寻衅滋事罪是一个有待完善和改革的罪名,需要从立法、司法和社会三个层面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讨论。张千帆教授提出的取消寻衅滋事罪的建议,也是对刑法体系的一种挑战和创新,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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