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心理健康标准的确立依据(背)
心理健康标准的确立依据 目前,心理健康标准确立的主要依据有以下六种: (1)统计测量 根据统计学的常态分布曲线,处于总体平均标准范围内者为心理正常,偏离这一范围者就是异常。正常与不正常为一连续的曲线,其广大的中间地营是正常的,两端则是偏离的。 (2)社会规范 这一标准是以人的行为的社会意义及个人适应程度为出发点。这一依据并非一成不变;由于社会规范并非总是非常明确和一致,它未能解决有心理障碍者必然偏离社会规范和偏离社会规范者却未必都有心理问题等问题。 (3)生活适应 生活适应判定法是以个体是否表现与生活环境及需要相一致的情感、言语、思维、行为等为依据,判断人们的心理正常与否。 (4)临床诊断 这是以本人或他人是否观察或检测到某些心理疾病的症状和致病因素,来判断人的心理健康状况。 (5)主观经验 以个人的主观经验或感受来判断某人心理健康状况。这一判别依据,通常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标准来用,不能作为一个完整的单独标准使用。 (6)身心发展 这种标准认为个体身心两方面成熟和发展相当者为正常,心理发展水平较同龄人明显较低者为异常。以这种标准来判定心理健康与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忽视了个体的社会性,客观性也不够,缺乏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