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事说理》之广西来宾矿企爆炸物管理的法律困境


《谈事说理》栏目
《谈事说理》栏目是由中央电视台《领航中国》栏目组社会新闻部原版制作团队策划创建的全新实事谈话类节目,是一档普法并讲述科学理论大众化的节目。节目以推进马克思主义大众化为宗旨,是一档着眼草根民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高端深度谈话类节目。这是利用网络等新媒体手段深入开展理论宣传工作的一次积极尝试,符合当前中央理论宣传工作重点,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本期节目将从一纸评估引争端,非法存储成焦点开始讲起。
案件经过
上世纪70年代正值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无论是经济、科技还是军工行业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发展,时隔近50年后的今天,却因70年代的一个原军用爆炸品储备库引发了一系列的争端,陷入矿企爆炸物管理的法律困境。据我们了解到,本案件中广西来宾福兴建材有限公司储存爆炸品的仓库建于1970年,原来是一个军用仓库,军转民之后,在当地公安机关的监管之下一直用于爆炸物的存放。在2011年福兴公司按照当地公安机关的要求委托北京安联国科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按照《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对这个仓库进行了全面的评估,在2011年12月出具了评估合格报告,且经评价合格后,当地公安部门也进行了验收确认是合格的。此后这个仓库就一直用于储存爆炸物。在2013年公安部颁布了两个标准和规定,在这之后福兴公司就没有了爆破作业资质,所以福兴公司就委托当地一家具有爆破资质的鑫磊公司来进行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的工作。

今天我们请到此次案件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杨中洁律师来到我们的节目录制现场,为我们讲述整个案件的来龙去脉。据杨律师介绍,仓库评估报告上记载的报告有效期是2011年12月18号到2014年的12月17号。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11月30日,在评估有效期过期之后福兴公司继续委托具有爆破作业资质的鑫磊公司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鑫磊公司申领的当天没有使用完毕的爆炸物,储存到福兴公司的专用仓库之中。在此期间即2015年1月26日和2015年11月7日,当地公安部门两次检查该仓库均作出合格结论,并出具加盖公章的检查报告。2015年11月30日后,该仓库不再存放爆炸物。然而在2016年,当地公安部门又以评估报告过期以后继续存放爆炸物构成犯罪为由,对福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道森等三人刑事立案。杨律师强调这个案件所被认定的犯罪时间段是在2014年12月18号到2015年11月30号之间,然而在这段时间内公安部门又对这个仓库进行了两次检查,都认为这个仓库是符合安全标准的,所以当事人对此提出异议。此外,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等明确规定,在安全评估报告到期后,非爆破作业单位原有的储存仓库不得继续存放爆炸物,且一旦存放即构成违法。既然如此,在没有法律规定为违法和犯罪的情况下,是不能将评估报告过期后仍继续存放的行为定性为违法和犯罪的,因为这不符合《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相反,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民用爆炸物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并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根据该规定,只要用于存放爆炸物的仓库技术标准合格就可以存放,而案涉的仓库,建立于1970年,建立的时候是专用的军用仓库,在刘道森等人入股福兴公司后,该仓库也经过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合格,且还经过了公安机关的检查均合格,根据以上所述,该仓库系符合技术标准的,因此在仓库存放爆炸物不仅不是违法行为,反而是合法行为。

一直合法使用的军用仓库为何突然变成了非法的存储场地?
一直合法使用的军用仓库为何突然变成了非法的存储场地?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彪教授认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要认定它的非法性要从两方面考虑,第一实体上有没有法律上的授权;第二要看程序,在储存爆炸物的过程当中是不是符合相应的强制性规定。本案如果要追究责任,首先要考虑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其次才能考虑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如果法院认为单位不构成犯罪,或者认为情节轻微不予追究,那么也不应当追究负单位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CCTV特邀评论员张荆教授:非法储藏爆炸物如何量刑?
北京工业大学法学教授、CCTV特邀评论员张荆教授从两个方面来为我们解读本次案件,首先非法储藏爆炸物是重罪,因为爆炸物的杀伤力和破坏力相当大,非法储存爆炸物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对于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如果行为人确因合法生产而非法储存爆炸物,数量较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宜轻易认定为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其次对于本案是行政违规还是刑事违法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据当事人代理律师的讲述及这个过程的事实分析,认定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是有些牵强的,案件更接近于违反国务院2014年颁布的《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即“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

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晓恒律师:如何界定“非法存储”行为?
北京创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晓恒律师表示,非法存储爆炸物罪适用的是《刑法》第125条,那么本案就是要判断如何界定“非法存储”行为。非法存储的概念很宽,在行政违法行为中、在刑事犯罪行为中都存在着非法存储,违规违法状态下的存储都可定义为非法存储。最高法院针对非法存储爆炸物罪的司法解释,有明确解读。该解释增加了“非法存放”的罪状,但非法存放是非常广义的概念,哪些“非法存放行为”是非法存储爆炸物罪打击的对象呢?2009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答新华社记者问,已经明确指出,修订的司法解释主要增加打击下列行为:“非法储存他人抢劫、抢夺、盗窃的爆炸物以及来源不明的爆炸物”。可见,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存储”或“非法存放”,是指从爆炸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判断的。针对本案而言,福兴公司的违法行为仅仅局限于一个违反行政法规的层面上,因为福兴公司爆炸物的来源是清楚且合法的,而且是在公安部门的监管之下进行存储的。在这种状态下,把不符合行政规范的行为扩大为刑事犯罪行为,显然是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那么安全评估报告超过有效期后,又该由谁督促企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徐晓恒律师表示公安部三局对于民用爆炸物的安全管理和存储方式下发过通知,对于这种临近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这种行为,公安部门要督促相关部门、企业办理安全评估报告和补办相关手续。

本期节目对非法储存爆炸物案件进行了深度剖析,通过三位嘉宾的讲述我们清楚的了解到爆炸物对于社会公共安全的危害。司法机关对于本案件的审判既要本着保证群众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也要公正、合法、慎重,做到不枉不纵。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本案件的后续发展走向,希望通过本期节目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爆炸物储存的相关法律知识,共同建设一个稳定和谐的社会公共环境。
备注:主持人:杨在明
主持人:杨在明,1968年3月出生,男,汉族,山东章丘人,中**员,山东大学民商法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硕士。1995年取得国家律师资格,执业证号为11101199510528801。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会员。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明征地拆迁业务部首席律师。CCTV《谈事说理》节目特邀主持人、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