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火车站不慎被行李箱绊倒并死亡,行李箱所有者是否需要担责?
当老人在火车站检票口逆行时不慎被一名同样在安检口准备上车的旅客的行李箱绊倒,并最终因摔到头而伤重不治。此时,行李箱的所有者是否需要担责?责任如何划分?
2019年3月,王某欲乘坐列车,其子刘某华送其至火车站进站候车。当日中午12时,王某在前、刘某华跟随在后,二人走到西侧人工检票口时,刘某乡手拉行李箱经过安检后亦欲前往西侧人工检票口进站。在王某、刘某华向西侧人工检票口工作人员询问时,刘某乡与二人保持一定距离,在王某转身后刘某乡向东侧迈步欲到与人工检票口相邻的自动闸机。
刘某华询问工作人员后得知需到东侧闸机处办理送站手续,便先行转身逆行并避开已顺行至检票口处手拉行李箱欲进站的刘某乡,欲前往东侧闸机处。随后,王某转身逆行而出,欲追随刘某华离开西侧人工检票口,其步行5步后碰到刘某乡的拉杆箱,随即摔倒。期间刘某乡一直手拉行李箱,未与王某身体接触。
王某休息2分钟后,由刘某华及西站工作人员搀扶离开,刘某乡亦离开。王某到达目的地后感到不适,被立即送院治疗,并进行多次手术,最终伤重不治逝世。
刘某华认为,刘某乡侵犯了王某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对王某的摔倒存在过错,遂向人民法院提前诉讼,要求刘某乡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等损失总额的6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办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刘某乡是否因过错导致王某摔倒,刘某乡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成立需以刘某乡具有过错作为前提。过错的基本形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本案中,事发地点为火车站,系公众乘坐火车的铁路枢纽。王某摔倒的地点为火车站的进站检票口旁,正常通过检票口后即乘坐火车,鲜有人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而出。而刘某华、王某从进站检票口逆行返回应在行进中尽更高的注意义务。刘某华在进站检票口转身后躲避了刘某乡及刘某乡手拉的行李箱,自己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而王某转身逆行而出时未谨慎观察周边环境,其转身行走5步后碰到刘某乡的行李箱,说明刘某乡与王某间留有一定的安全距离,而王某转身逆行而出更应避让顺行的旅客并观察周边情况。因其缺乏注意义务,逆行而出时导致碰到刘某乡行李箱时未及时停下脚步摔倒,其本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具有过错。刘某华作为陪同王某前往火车站的家属,对其母王某亦有照看义务。而刘某乡作为正常顺行进入检票口的旅客,其手拉的行李箱并非超大超重,且行李箱全程未离开其控制,属在其身边合理范围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若尽合理的注意义务,谨慎慢行,完全可避免碰到刘某乡的行李箱。王某转身至碰到刘某乡的行李箱,时间仅不足4秒,刘某乡作为正常进入检票口的旅客,首先无法预见王某会在何时转身逆行,其次亦无法在王某突然转身的3、4秒间作出可能发生意外情况的判断,此时的行走安全注意义务应由突然转身逆行的王某负责,不应强加在正常行进的刘某乡一方。综上,刘某乡对王某摔倒不存在主观故意,亦不存在过失,不应承担因过错导致的侵权责任。
最终,经办法院驳回了刘某华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律明确了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赔偿,应由承担过错责任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责任,指行为人仅有过错的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过错责任构成要件有:具有过错、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损害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对于过错责任的举证责任由主张损害赔偿的受害人一方承担,加害人一般不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本案中,刘某华需要对于刘某乡存在过错责任,尤其是存在“具有过错”一事上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刘某乡在本案中对于王某受伤一事存在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则人民法院会认定刘某乡无需承担过错责任和赔偿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判断应由哪一方承担过错责任以及过错责任如何划分时,不仅会考量加害人的过错,往往也会考虑受害人的过错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或者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的话,则会根据过错程度来分担损失,并可能因此减轻甚至抵消加害人承担的责任。在共同侵权的场合,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甚至可能成为其内部分损失的依据。
若个人对于损害存在过错,则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如果个人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受害人受到损害的行为并非源自加害人的过错,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每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进入公共场所时,需对保护自身安全具有一定的安全意识,应尽量避免危险,防止损害的发生。
本案中,人民法院对此认为,“不应对正常通行者强加过高的注意义务”。王某摔倒起来后自行乘火车前往目的地,后出现昏迷至最后死亡,确令人惋惜,但该悲痛结果的发生不应系刘某乡承担过错侵权责任的理由或前提,人民法院不会因“死者为大”便随意认定任何一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将导致人们做出正常的行为时承担过高的责任。
综上,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逆行的过程中,更需尽到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躲避正常进站的人群,避免可能发生的风险与损害,而非将高度的注意义务强加于正常通行的旅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