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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类推原则

2023-05-19 18:33 作者:宋昶靓宋垚磊  | 我要投稿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关于唐代类推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由于类推原则适用的前提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因此在法律有明文规定时应当直接援引法律的规定进行定罪处罚,此时就无所谓“比附援引”(即适用类推处理)了。因此,A选项搞错了类推原则的适用前提,错误。 “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翻译成白话文的意思是:法官裁判案件时,如果遇到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凡应当减轻处罚的,就比照重罪的刑罚减轻处罚,凡应当加重处罚的,就比照轻罪的刑罚加重处罚。而不是比照同类案件,据此,B选项、C选项不正确。 类推原则可被视为是当时刑法中的“兜底性条款”,这无疑反映了当时立法技术的高超。因此,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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