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讲义笔记整理38-41
刑罚的裁量与消灭
038 量刑
一、量刑
1、 我国《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概括:量刑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2、 刑法中的“应当”是必须的意思;“可以”从宽则是可从宽,也可不从宽。
3、 刑法中的量刑情节有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
4、 法定情节:刑法明文规定的、量刑时必须要考虑的各种事实情况。
5、 酌定情节:在刑法明文规定之外,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在刑罚裁量时可以依据犯罪动机、手段、时间、地点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况。
二、量刑情节
1、 刑法总则中量刑情节有从重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
2、 笼统性地加重处罚的表述是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如果要加重处罚必须在刑法分则中有明确的规定。
3、 总则中没有罪加一等的加重处罚规定,却有罪减一等的减轻处罚的规定,因为减轻处罚限缩了国家的刑罚权,是罪刑法定原则所允许的。
4、 减轻处罚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另一种是破格减轻处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法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5、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如果一个刑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减轻处罚时只能在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而不能再跨档处罚。
039 自首
一、自首
1、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2、 自首特征: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
3、 自动投案:自愿主动接受司法处置,行为人主观上一定是自愿而不是被迫的。
4、 如果有关机关采取了讯问或强制措施后再交待的,不再成立自首。
5、 犯罪中的自动投案属于自首。
6、 法律对于自首,规定的是可减主义,而非必减主义。自首可以不从宽处理。(示威型自首)
二、亲友报案、形迹可疑
1、 自首有多种情形,包括本人主动自首,亲友规劝后陪同自首,还有代首和送首。
2、 代首:亲友代替报案;送首:亲友送着去归案。代首和送首的关键在于是要符合自愿主动,否则就不叫自首。
3、 现场候捕型自首(“能逃而不逃型”自首):犯罪后主动报案虽然没有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讯问时交待罪行,或者明知道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
4、 形迹可疑型自首: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因形迹可疑被盘问后,主动交待犯罪事实的应当理解为自首。
5、 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在行为人身上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后,行为人再坦白的,就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判断的关键在于是否发现足以认定犯罪的证据,应当区分形迹可疑和犯罪可疑,犯罪可疑不能认定为自首,形迹可疑才能认定为自首的。
040 累犯和缓刑
一、累犯
1、 累犯:重复犯罪的人,包括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2、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除外。
3、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4、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并且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
二、缓刑
1、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限内仍保持执行可能性的刑罚制度。
2、 缓刑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3、 执行缓刑需同时符合以下四项法定条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4、 有三类人员只要符合条件,就应当适用缓刑: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老人。
5、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80岁的老人是黑社会性质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能适用缓刑。
6、 一般缓刑,有对应的考验期,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为原判刑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7、 战时缓刑:在战争期间,允许犯罪军人戴罪立功。如果确有立功表现,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
8、 战时缓刑的特点:第一它没有考验期;第二它撤销原判后,不再以犯罪论处,而一般缓刑会在档案上留下污点,属于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041 刑罚的消灭:减刑和假释
一、减刑
1、 减刑:司法机关依法对服刑人员通过变更原判刑罚,减轻其刑罚的行刑制度
2、 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3、 减刑要考虑到报应主义的需要,不能减得太多。所以,《刑法修正案(八)》特别规定了减刑的限度: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司法解释还规定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20年有期徒刑);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最少不得少于15年,且不包括缓期执行的2年。
4、 减刑要考虑到特殊预防的需要。法律规定只要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管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就可以申请减刑。“确有悔改表现”主要考虑的是特殊预防,犯罪分子改恶从善,不至于再危害社会。
二、假释
1、 假释: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
2、 有期徒刑必须执行了原判刑期1/2以上,无期徒刑必须执行了13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刑期。如果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即便不符合时间条件也可以进行法外假释。
3、 在我国假释比减刑难得多,为了激活假释制度,司法解释规定:罪犯既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又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可以优先适用假释。
4、 假释的条件: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同时对所居住社区没有不利影响的。
5、 判断“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根据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在刑罚执行中的一贯表现,罪犯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特征、假释后的生活来源以及监管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
三、追诉时效
1、 时效: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和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我国仅规定了追诉时效,而没有规定行刑时效。
2、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为10年;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15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20年。
3、 追诉时效可中断,在追诉期限内犯了新罪,要重新计算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甚至可以连续计算。
4、 追诉时效也可延长,在具备法定条件时,时效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对犯罪人追诉至死。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4.1 立案侦查或者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只要司法机关启动了侦查或审判程序,犯罪人故意逃避的,无论过了过久都可以追诉。
4.2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为了防止司法机关互相推诿,民众告状无门,以至案件过了追诉时效。
5 法律中保留了一个例外规则: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