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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A-Soul 2.0: 无罪 | 现实比故事复杂得多》的看法和观点

2022-08-20 14:58 作者:シグルイ  | 我要投稿


非常推荐大家阅读这篇专栏,它对5.10以来的种种问题和疑惑,皆有鞭辟入里、入木三分的见解。

以下是我总结的一些看法和观点,欢迎讨论。

观点依照上述专栏的内容顺序排列。



一、青瞳视觉就是纯纯的小丑

有两篇关键文章:

(1) 2021年3月16日的青瞳视觉wx公众号文章:《是时新晴天井溢, 谁把长剑倚太行》,https://mp.weixin.qq.com/s/T3XwrhY--o73POWw7U5gRQ

(2) 2022年5月20日的《澄清声明》:青瞳视觉澄清声明

2021年3月16日公众号文章
 2021年3月16日公众号文章
2022年5月20日《澄清声明》

青瞳视觉发布《澄清声明》是基于2个前提条件(假设):

1. A-SOUL的动捕服是青瞳视觉提供的;

2. 上述动捕服把珈乐划伤了(言下之意是珈乐也可能不是被动捕服划伤的,是被其他东西划伤的);

与此同时,有前提1才有前提2,即如果前提1不成立,则没有讨论前提2的必要

 

2021年3月16日的wx公众号文章已经否定了前提1,或者至少没有在明面上承认A-SOUL的动捕服是青瞳提供的,后续发布《澄清声明》就是纯粹的跳梁小丑行为,你都没承认动捕服是你提供的,然后你澄清你的动捕服不会把人划伤又有什么意义。


【2022年12月9日补充】

现在才看到上述wx公众号文章的作者“叶叔”(b站“一般路过的小叶”)在5月31日就此事发过一个动态https://t.bilibili.com/666269776943775751

遗憾的是,他以及下面的744条评论好像都没有解释他们在哪些方面赢了,是怎么赢的,大部分都在嘲笑图3那个“2022-5-20日”。


不过转发里面倒有一个解释:“公告辟谣的点,是青瞳从来没在公开的场合说过有关系或者没有关系。发表这个信息或声明的权利在asoul一方,一切传言青瞳说了的都是谣言,人家不对泄密问题承担责任。”

评论里面还有两个解释:“从未声明有关在有些人眼里就是无关”“未声明有关≠无关”。


原谅我才疏学浅,但是“青瞳视觉从未公开和私下声明此项目与我们有关”不就是在说青瞳视觉在跟A-SOUL撇清关系,表明青瞳视觉在“书面上”(应然层面)与A-SOUL无关吗?至于在“事实上”(实然层面)有没有关系那是另外一回事。

这里各位可以用朴素价值观和生活常识判断一下,不用考虑其他条件,仅仅就下面这两个句子想表达的意思而言:“从未声明有关系”是不是默认没有关系?“从未声明没有关系”是不是默认有关系?而wx公众号文章是前者。


我认同“青瞳视觉从未公开和私下声明此项目与我们有关”无法推导出“A-SOUL的动捕服不是由青瞳视觉提供的”这一结论,更何况A-SOUL的动捕服实际上就是青瞳视觉提供的。不过那两个解释似乎是想说“书面上的未声明有关≠事实上的无关”。

那么问题就来了,第一,我现在讨论的就是两个书面上的内容有矛盾,而不涉及实际情况如何,wx公众号文章给出的态度是默认青瞳视觉与A-SOUL没有关系(有些人能读出来不一样的味道,反正我就卡在这里了),而《澄清声明》的前提是A-SOUL的动捕服是青瞳视觉提供的,所以两个纸面上的东西发生冲突了却没见有人解释,难道也被合同堵嘴了?其实我倒希望那个转发和那两个评论能够用老太太都能听懂的语言解释一下,我是真的没看懂。

第二,wx公众号的说法和实际情况相反,那么可不可以类推一下,《澄清声明》说不会划伤,而实际上会划伤。


然后说实话,其实一开始就不应该纠结这个事,一群人连主要矛盾都抓错了,主要矛盾是运营在QA里面撒谎、隐瞒真实情况(CV15170766),而不是动捕服到底会不会划伤人的问题。

CV15170766

逻辑是这样的:在2月6日的直播中,珈乐可能“身体突然不舒服了”(疑似被动捕服划伤),观众察觉到了异样,运营在2月8日的QA中回复说“小伙伴请放心,没有出现什么特别的问题的~”,结果在5月11日的直播中珈乐承认当时确实受伤了,这表明运营在QA中撒谎或者压根就没去调查这件事。

成员出点什么事,观众担忧得不得了,结果你运营就直接撒谎或者干脆不去调查,张口胡说八道,而且这种事也不是一次两次了。

所以说,一群人搁那儿死磕“动捕服会不会划伤人”“珈乐的伤是不是动捕服划的”有什么意义,能推翻成员受伤然后运营撒谎这件事吗?事情的重点是撒谎、对观众隐瞒真相,而不是伤究竟是怎么受的(受伤的原因),这是两码事!两码事!至于wyy里面的东西你想信就信,反正我是基本不用的,而且印象中也没有用过一次。

现在还在纠结这个勾巴动捕服的、还拿这个当牌打的,我只能说你再多看点皮套人,寓教于乐,构建属于自己的庞大皮套世界观。


最后普一下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其仍然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事实的承认。”

这三条司法解释是关于“自认规则”的,意思是说,如果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承认对自己不利的事实,那么对方当事人就不需要再对该事实予以举证证明。

因此,既然A-SOUL运营已经让成员珈乐在直播间中承认对运营不利的话了,而且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就已经构成“自认”,那么粉丝就不需要再对这些话进行举证证明。



二、传说中的内部信是两个人写的,“我代表公司”那封是苏轼的上级、传说中的“罗辑”写的,“各位同学大家好”那封是传说中的苏轼写的。

而且到现在为止,没看到一个人能够令人信服地把它这所谓的“10%”解释清楚的。

 


三、UP好像没指出人社局回复有两个最大的作用

一是把“雪藏14个月”实锤,并说明合同当事人和合同期限虽然“雪藏14个月”在5月14日QA中已经提到。

二是把“珈乐是自己主动决定休眠的”这个谎言戳穿。5.10动态表达的意思是“珈乐因为身体及学业的原因,所以【她自己决定】休眠”,而不是“珈乐因为身体及学业的原因,所以【公司决定让她】休眠”。也就是说,运营声称是珈乐自己主动要求休眠/毕业的,而不是被安排休眠/毕业的,结果这个谎言被人社局戳穿了。

前半句的原因运营骗骗人无所谓,行业惯例嘛,都是这么个借口,反正大家都心知肚明,但是后半句的结果运营还要撒谎我是搞不懂为什么,连毕业决定的锅都要甩给珈乐,其心可诛。



四、5月14日解约有另外一个解释:5月11日至13日工作日人社局的来调查了,运营认为纸包不住火,“雪藏14个月”的阴谋已经败露,想赶紧把33这个烫手山芋甩掉,于是在5月14日周六解约,然后5月16日周一工作日人社局发布答复,证实合同要履行到2023年7月15日。

 


五、认为33直播“收租”的建议来我本人的专栏下面和杜华大战三百回合,看看谁才是真正的“收租婆”:乐华视角下的A-SOUL:基于最新版《乐华娱乐招股说明书》的简单分析

 


六、珈乐“炸箱”纯属无稽之谈,运营QA撒谎骗人打太极、4月直播事故不断(典中典之硬盘P1)、4月底珈乐毕业消息流传从而证明企划已经漏成筛子等等,然后5.10直接来一波大的,大家火气一大,你这个企划很难不爆炸。

 


七、关于所谓“私联”,A-SOUL本质上是一个“技术测试项目”,五位成员本质上是被运营粉饰为偶像的“技术测试员”,因此拿“偶像职业道德”来约束她们的所作所为是有失公允的,更不要说某些人对“私联”的定义简直就是望文生义。

CV9967782

退一万步讲,就算是“私联”,但是A-SOUL运营曾经在2021年2月23日的QA(CV9967782)中明确承诺过:“偶像私联是被严格禁止的,所以肯定不会发生的。”现在就假设是“私联”,那么运营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需要在这件事上承担多少责任呢?违反了白纸黑字承诺过的东西,不可能一点责任都没有吧?不过,奉运营为亲爹的4u恐怕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运营承担一丁点责任。



八、今天33直播说运营对于盒信息的态度是“他们说没事,出了事再删”,现在我就想听听运营对于该指控的答辩。

 


九、我拒绝签订第二份合同为什么会对我第一份合同的工作内容造成重大影响,更何况第一份合同还有相当长的履行期?另外来个上班族给我讲讲哪家公司会提前14个月就喊你续签合同的?

不要说什么合同是合同,实际是实际,一切服从领导安排,人社局指出《艺人签约合同》的具体内容为“唱跳培训并进行与A-SOUL相关的直播和视频拍摄”,这种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不知道有什么说法。

而且A-SOUL企划的操作就更神奇,既然人家都不想干了,反而还要逼她签一个时间更长的合同,甚至专门拿出第一份合同剩下的14个月停掉直播来软磨硬泡——感觉这不是在签合同是在签卖身契,进去了就跑不掉的那种,或者要掉一层皮才能出来。

现在就假设这件事发生在你身上,这份工作你不想干了、干不下去了,但是老板还拿出一个时间更长的合同让你签字,不签老板就停掉你手头的工作,工资依旧发的但肯定比以前少,你要么就忍气吞声干等14个月后雇佣关系结束,要么就交不知道多少数目的违约金主动辞职。

在前述情况下,从4u的发言看,他们好像都倾向于选干等14个月,不知道是自己愿意等呢,还是这种事没发生在自己身上所以搁旁边说风凉话。

退一万步讲,就算她玩弄阴谋、不择手段地跑出来,那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我不认为这有多大问题,我反而觉得这是一种能力,毕竟她能做到全身而退,不被公司起诉的同时还得能拿到一笔解约金。



十、UP写个目录会方便阅读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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