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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学考研【知行法学丨增补解析:国际法视野下的选择性管辖权】

2022-11-06 17:37 作者:知行法学  | 我要投稿

前言

本文主要是国际法部分讲义的增补和修改,请国际法的同学对照讲义相关部分进行补充和修改。虽然今年选择国际法讲义的同学不少,但其实其中高手并不多,请大家再次慎思明辨:因为惧怕民法,而盲目选择国际法,是否是一个科学明智之举?如果是不盲目选择,如本科有国际法基础等,我们持支持态度;反之,则持反对态度。

【一、概念】

任择性强制管辖权是指当事国得随时声明接受国际法院管辖的属于特定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国际法院根据当事国的声明,当该国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发生法律争端时,国际法院当然地具有强制管辖权。

【二、条文依据——《国际法院规约》】

第三十五条【管辖范围】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法院受理本规约各当事国之诉讼。

法院受理其他各国诉讼之条件,除现行条约另有特别规定外,由安全理事会定之,但无论如何,此项条件不得使当事国在法院处于不平等地位。

非联合国会员国为案件之当事国时,其应担负法院费用之数目由法院定之。如该国业已分担法院经费之一部,本项规定不适用之。

第三十六条【任择性强制管辖权】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法院之管辖包括各当事国提交之一切案件,及联合国宪章或现行条约及协约中所特定之一切事件。

本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关于具有下列性质之一切法律争端,对于接受同样义务之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之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定:

(子)条约之解释。

(丑)国际法之任何问题。

(寅)任何事实之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

(卯)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之性质及其范围。

上述声明,得无条件为之,或以数个或特定之国家间彼此拘束为条件,或以一定之期间为条件。

此项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并由其将副本分送本规约各当事国及法院书记官长。

曾依常设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六条所为之声明而现仍有效者,就本规约当事国间而言,在该项声明期间尚未届满前并依其条款,应认为对于国际法院强制管辖之接受。

关于法院有无管辖权之争端,由法院裁决之。

第三十七条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现行条约或协约或规定某项事件应提交国际联合会所设之任何裁判机关或常设国际法院者,在本规约当事国间,该项事件应提交国际法院。

第三十八条【裁判依据】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子)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丑)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三、任择性强制管辖权与一国声明的解释】

国际法院认为,一国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是主权国家的单方行为,其解释规则与《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所确立的解释规则是不一样的。国际法院以往的案件中已经详细论述过解释声明和保留的适当规则。依据这些规则,国际法院将考虑接受国当时的本意以自然合理的方式对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和保留进行解释。保留方的本意不仅可以从相关条款的内容中推论出,同时还可以通过参考条款的上下文、考察保留方起草时的环境和所追求的目的得知。(详见西班牙诉加拿大渔业管辖权案)

【四、案例】

挪威公债案——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案情〗

从1885年到1909年这段期间,挪威政府和两家挪威银行在外国市场(包括法国市场)上发行了各种不同的公债。根据挪威政府的规定,所有这些债券都包含一个黄金条款,即公债本息到期时只能以黄金或可兑换为黄金的货币来支付。1914年,挪威停止以黄金支付债款;1923年挪威制定一项法律规定,以黄金表示的挪威公债,只能以挪威货币克朗来折算偿还。由于法国政府对其公民实行外交保护,两国政府进行了长时间的外交谈判,但未达成任何有效协议。1955年7月6日,法国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主张及理由〗

法国要求国际法院判决:债务的清偿应当是在息票偿付之日偿付债券息票的黄金价值,并在偿债之日偿付应偿清的债券的黄金价值。法国政府明确援引《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以及挪威和法国分别于1946年12月16日和1949年3月1日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声明,作为国际法院对本案的当事国挪威有管辖权的法律根据。

挪威政府对国际法院的管辖权提出了4条初步反对意见。其中包括,挪威政府认为,法国提交法院的争端处于国内法排他的管辖范围之内,不属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争端,根据法国的声明中的保留,基于对等原则,挪威也可以援引这一保留并将其适用于本案,因而国际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为,对法国政府,挪威不应受比法国政府作出的承诺更多的义务的约束。

〖判决及其依据〗

1957年7月6日,国际法院以12票对3票作出裁定:法院对法国提交的该争端无管辖权。法院认为,它对本案的管辖权取决于双方以相互为条件作出的声明。由于涉及两个单方面的声明,因而只有在这两个声明一致给予法院管辖权的范围内,法院才有管辖权。

1946年12月16日挪威政府声明:“在它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义务对等为条件,挪威政府接受《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规定的强制管辖,无须特别协定。本声明自1946年10月3日起生效,为期10年。”1949年3月1日法国政府声明:“在它与接受同样义务的其他国家之间,即以义务对等为条件,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的规定,对在本声明批准后涉及事实和情势之任何争端,除当事国已经协议或可能协议诉诸其他和平解决方法之外,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本声明不适用于法国政府认为在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之事项。”

根据法国政府对其所认为的国内管辖事项所作的保留,法院认为,法国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的范围要比挪威窄。因此,双方当事国的共同意志只存在于法国保留所声明的较窄的范围之内。挪威政府的声明没有插进任何类似于法国声明中的保留的内容,但是根据对等原则,挪威政府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援引法国声明中的保留,把它认为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的争议排除在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之外。

法院认为,它不应审查法国的这个保留的效力,而应加以执行,因为它的国际效力并没有受到有关当事方的质疑。在此基础之上,法院指出:“根据相互条件,挪威政府有权引用法国政府在1949年3月1日的声明中所载的保留,这项保留把法国政府在请求书中提到的争端排除在法院的管辖权之外,因而法院是无权受理这个请求的。”

〖评析〗

本案涉及的是《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该款规定,规约各当事国得随时声明,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承认法院对关于下列性质的一切法律争端的管辖为当然而具有强制性,不须另订特别协议。这些事项是: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构成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该规定就是通常所说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所谓任择性强制管辖,就是说一方面它是任意的,即各国可以自由选择接受或不接受、在什么时候接受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和范围内接受;另一方面是强制的,即在其所接受的程度和范围之内,国际法院有强制管辖权。

在本案中,挪威就以10年为期,无保留地声明接受了法院的这种管辖权;而法国虽在期限上没有限制,但提出了两项保留,一是除已经协议或可能协议诉诸其他和平解决方法的涉及事实或情势的争端,另一个是本质上属于其国内管辖的事项。

由于在接受法院的这种管辖上存在着任意性,因此,保留是容许的,保留的效力也不容置疑。但《国际法院规约》第36条第2款明确使用了“对于接受同样义务的任何其他国家”的措词,这也是挪威和法国声明中都使用的“以义务对等为条件”的意思。在国际法上,此即对等原则。正是根据这一原则,法院在本案中才判决法国败诉的。

【五、海洋法法庭的强制管辖权】

(一)概念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海洋法法庭的强制管辖权有两类:一是基于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87条作出的声明,即当争端当事方声明接受法庭作为解决争端的同一程序时,法庭对所有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拥有强制管辖权。二是基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特别规定,即在没有根据第287条作出声明时,如果争端当事方未能在一定时间内就将争端提交其他法院或法庭达成协议,法庭对在附件七仲裁庭组成前采取临时保全措施的请求和迅速释放船舶船员的请求具有强制管辖权。

(二)条文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第二八七条程序的选择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应有自由用书面声明的方式选择下列一个或一个以上方法,以解决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争端:

(a)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

(b)国际法院;

(c)按照附件七组成的仲裁法庭;

(d按照附件八组成的处理其中所列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争端的特别仲裁法庭。

2.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不应影响缔约国在第十一部分第五节规定的范围内和以该节规定的方式,接受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管辖的义务,该声明亦不受缔约国的这种义务的影响。

3.缔约国如为有效声明所未包括的争端的一方,应视为已接受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4.如果争端各方已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该程序。

5.如果争端各方未接受同一程序以解决这项争端,除各方另有协议外,争端仅可提交附件七所规定的仲裁。

6.根据第1款作出的声明,应继续有效,至撤销声明的通知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后满三个月为止。

7.新的声明、撤销声明的通知或声明的满期,对于根据本条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8.本条所指的声明和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

第二八八条管辖权

1.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本部分向其提出的有关本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应具有管辖权。

2.第二八七条所指的法院或法庭,对于按照与本公约的目的有关的国际协定向其提出的有关该协议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也应具有管辖权。

3.按照附件六设立的国际海洋法法庭海底争端分庭的第十一部分第五节所指的任何其他分庭或仲裁法庭,对按照该节向其提出的任何事项,应具有管辖权。

4.对于法院或法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如果发生争端,这一问题应由该法院或法庭以裁定解决。

(三)与国际法院的任择性强制管辖权的不同之处

大三下学期,我在校课程还是比较多的,一周大概有六门课左右,每门课至少两小时时长,故而其实准备考研的时间并不充裕。但是,5月到6月是我最富有考研激情的时间段:一来是因为刚刚进入考研,尚未感受到疲惫;二来是因为刚刚作出放弃保研的决定,该决定的刺激作用仍然巨大。基于此,我在5月到6月的时间里,基本上堪称每日无休,每天除了完成学校的线下课程就是进图书馆准备考研。在这两个月中,根据每天课程量不等,我一般学习6小时到10小时。

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287条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海洋法法庭是对所有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解释与适用的争端拥有强制管辖权,其管辖权范围就小于国际法院任择性强制管辖权的范围,这是二者最明显的不同之处。同时,《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下,享有管辖权的主体仅限于国际法院,而《公约》规定下,享有强制管辖权的主体包括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附件七仲裁庭和附件八特别仲裁法庭。

【六、总体评价】

关于任择性管辖权其实有不少研究,现实是,正如上文所介绍的“挪威公债案”所提到的那样,对于这样的强制性管辖权,各国的态度都是较为保守的,多数国家在声明时都会作出保留,这些保留会导致国际法院实际上很难正常行使这一管辖权。所以对待这一知识点大家能理解和记忆适用管辖权的情形即可,具体需要依据已有的信息来判断国际法院最终是否能行使这一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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