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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精读】详解《刑法》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2022-02-12 11:47 作者:华政韬奋考研  | 我要投稿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问题】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是否遵循这个原则,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刑法及刑法修正案的溯及力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应以行为时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为限,行为人只能根据行为之时的有效法律预见其行为后果,行为之后才实施的法律原则上不能对该行为有效,但如果法律发生变更时,又考虑到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故产生刑法时间效力的“从旧兼从轻”规则。所谓“从旧”。也就是原则上对刑法生效以前的行为依照当时的法律定罪量刑,新法没有溯及力;所谓”兼从轻“,即若新法较旧法对行为人有利,如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处罚较轻的,则应适用较轻的新法,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对于刑法修正案也是同样如此。需要注意的是,刑法溯及力适用的对象只能是未决犯(即未决的案件),对于已决犯则不适用。另外,如果犯罪呈连续或者继续状态,有可能跨越新旧两法的,应一律适用新法,即使旧法对行为人更有利也是如此。


2)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的溯及力


立法解释是对刑法的进一步明确,并不是对刑法的修改。因此,立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修订刑法的施行日期,只要是在该法律生效期间,立法解释对其发布之前的行为也有溯及力。同理,司法解释是对法律的一种理解,其效力附属于所解释的法律,后通过的司法解释,对于以前的犯罪行为也有溯及力。一般司法解释在最后也规定了“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但如果存在新旧两个不同的司法解释,则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


【解析思路】


本条作为理解型法条,考察范围广,难度较大,需要考生对法条进行深刻理解。碰到此类法条,我们可以将其视为论述题,做到小题大做。因此,碰到该类法条,我们的答题模式为:1、首先通读题干,找出关键词,例如本题中的核心关键词为溯及力。2、其次,即要给阅卷者一个肯定的答案,遵循/不遵循,让老师明白你的观点。亮出观点后,开始围绕该关键词进行知识点论述。例如“溯及力”的概念,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我国刑法的体现。3、最后,总结自己的分析,得出一个总的结论。考生按照法条总体含义逐条分析法条之后,将自己的分析和题目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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