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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卖房人,须返还买房人双倍定金

2022-09-07 08:16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当事人】

原告:谷某

被告:杨某

【查明的案件事实】

1、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大有庄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登记在杨某名下,系杨某所有。

2、2021年6月6日,杨某(甲方、出卖人)与谷某(乙方、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将其名下涉案房屋出售给谷某,房屋成交价格为550万元付款方式为2021年6月6日签订合同同时,谷某向杨某支付购房定金30万元,于2021年7月1日前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或更名手续,房屋办理过户当日支付房款400万元,该房款用于偿还房屋产权人杨某向王晴的借款;于2021年8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谷某收房当日支付房款100万元,剩余尾款20万元作为户口迁出保证金,杨某承诺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将户口迁出,未能履行,谷某不需要再支付20万元保证金。第十条违约责任约定,如杨某违约,则杨某无条件退还谷某已付全部房款并赔偿谷某违约金110万元整及谷某各种损失费……。合同签订当日,谷某向杨某转账购房定金30万元。


3、另查,涉案房屋现有抵押。2022年4月28日,本案开庭时,谷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杨某同意解除合同。

【原告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

诉讼请求:

1. 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2. 判被告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即60万;

3.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

2021年6月6日,原告与被告就海淀区大有庄房屋达成《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房屋总价550万元,合同签定当天,买方谷某向卖方杨某支付定金30万元;2021年7月1日之前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过户当天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400万元;2021年8月1日之前交付房屋,买方于卖方交房当日再支付房款100万元;余款20万元作为卖方户口迁出保证金,卖方承诺自交房之日起一年内将户口迁出,如未履行,买方不需要再支付该尾款。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购房金额30万元,但被告无故拖延履行合同义务,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意见】

同意解除合同,但不同意双倍返还定金。房屋买卖合同并非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裁判观点】

1、谷某与杨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虽杨某辩称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但未提交证据,本院对杨某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回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谷某按约定向杨某支付了合同定金,杨某未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对解除合同一事达成一致,本院不持异议,合同解除时间以双方达成解除合意为准,即2022年4月28日开庭当日。现谷某根据定金罚则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谷某要求杨某负担保全保险费用,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谷某与杨某于2021年6月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于2022年4月28日解除;

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给付谷某双倍定金即60万元;

三、驳回谷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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