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小辞典》12.14 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本文转载自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 仅供学习参考】
14、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
亦称部分质变。是事物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所发生的某一阶段、某一局部或某一方面的性质变化。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在自然界、人类社会中是普遍存在着的,它是由事物自身矛盾的复杂性及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所引起的。教员说:“事物发展过程的根本矛盾的性质和过程的本质虽然没有变化,但是根本矛盾在长过程中的各个发展阶段上采取了逐渐激化的形式。并且,被根本矛盾所规定或影响的许多大小矛盾中,有些是激化了,有些是暂时地或局部地解决了,或者缓和了,又有些是发生了”[i]。因此,事物在量变过程中呈现出部分的质变。
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大体有两种情况。一是阶段性的部分质变,一是局部性的部分质变。阶段性的部分质变是由于规定事物本质的根本矛盾在不同发展阶段上逐步采取了激化形式所显现出的一部分质变。如我国对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是经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这样一些不同阶段的部分质变来实现从个体经济到集体经济的根本质变的。局部性的部分质变是由于事物在发展过程中,被根本矛盾所规定的其他许多大小矛盾有的解决了,有的发生了所造成的。如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还没有在全国胜利前,每一块红色根据地的建立就是一个局部性的部分质变。
量变过程中的部分质变表明,事物的量变与质变是不可分的。量变与质变不仅互相推移,而且互相渗透、互相包含。任何企图把二者绝对分开的作法都是形而上学。
注:
[i] 《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28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