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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反驳「私有制保护了人格平等」?

2023-08-10 14:44 作者:无名也无姓-王长年  | 我要投稿

以最近的新闻或者说一件所谓的“大事”为例,现在如果有一个人跳入黄浦江,选择溺死作为他的死亡或者说自杀,接下来会发什么呢?他(很大可能)会被国家、民间的救援队打捞上来,警察根据遗体或遗留物品的线索来确定身份并寻找他/她的亲属,经过法医鉴定/解剖,开具相关证明,送到殡仪馆火化或直接入棺埋葬。

什么是死者?

死者就是指自己不能将任何有关自己尸体未来的决定付诸实施的人。死者的身体不再供自己支配,也不再“拥有身体”,拥有“对身体的权利”。

死者在生前通过留下遗嘱,通过遗愿对其未来尸体的命运做出的决定,这种遗嘱只有在“第三方”,即在国家或制度性强制力的保障下才具有法律效力,才能迫使继承人服从其指示。死者“对(拥有)身体的权利”也因为这个“第三方”而具有“局限性”,甚至人们判断所谓死亡的状态也以“第三方”作为最终标准。

法定权利、财产权利是保护活人,这不是很正常吗?

是很正常,让我们假设曾经真的存在过对活人身体的“身体权利”——私有制的权利是不能与对具有劳动能力的身体的所有权相分离的——在死亡的那一刻,这种“权利”在法律上的出现只是设定了一种方法来思考或应对“无自主权利”以及难以克服的“无身体保护”的影响,就通过“无自主权-无保护”的尸体显示了私有制的“身体”在一生中都经历着的这种“无自主-无人身保护权”的真相。

而被利用防腐的技术手段制成的在地化的尸体,是由现代国家承担的更加意味深远的责任,即再次成为可见的和可以被注视的尸体,即“生命”以一种机械而自发、自动的方式,通过疾病摧毁了本应保护其免受疾病和保障其免疫力的东西,通过一种自我毁灭的冲动,而重获主权-重建国家。

生者是无法缺乏主权(私有制-身体的所有权)的,而人,在这一切中,不也就被剥夺了缺乏本身吗?

我不是任何人的最终目的,我也无法满足这种欲望。我难道不正在濒临死亡吗?

1654年11月23日,布莱士·帕斯卡。


2022/12/16


https://www.zhihu.com/question/535576575/answer/280409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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