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因自身欲加建厨房便要求邻居拆除排污管道?
楼房经改造后住户均新增了一个阳台,并在阳台建有卫生间。如果其中一名住户想在建有卫生间的地方改建为一个厨房使用,并因此要求拆除卫生间的排污管道。该住户的主张是否会被支持?
一号房是冷某的产权房。其楼上二号房是公租房,并由某公司经授权负责经营管理。2018年年中,某公司根据市政府要求,欲对楼房实施抗震节能综合改造(在楼房外墙增加一个封闭的阳台)。由于便池在台面上的卫生间使用不便,综合改造时,该楼住户均希望在抗震节能综合改造过程中一并改造卫生间。某建筑公司根据要求出具了施工图,冷某在施工图上签字确认。2018年底,工程竣工。冷某在确认验收后搬回。同时,二号房在新增的封闭阳台新建了两个卫生间。根据协议,冷某现仅对新增阳台面积享有使用权。
后来,冷某想在阳台一部分用做厨房使用,认为二号房相应位置的排污管道对其造成了影响,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拆除排污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经办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冷某提供的产权证面积范围,并不包括抗震节能综合改造的新增阳台面积。因此,案涉楼房新增阳台面积部分,冷某并不享有所有权。经勘验,案涉楼房与冷某同户型的并且楼上为合居户的卫生间改造,均统一设计施工为下排水方式。这种排水方式,楼下必然出现下水管线,该管线并不影响冷某在使用涉案房屋时的通行、通风及采光。冷某的涉案房屋原本设计有厨房位置,现冷某欲用新增阳台位置做厨房,系冷某的自主选择,当然冷某也可将此位置用作储物间使用。冷某自主选择该位置做厨房,但该位置并不在冷某的产权范围内。冷某不能因超出产权范围内的自主选择出现的障碍状况而要求他人排除妨害。最终,经办法院驳回了冷某的诉讼请求。
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这即是对相邻的不动产权人行使权利的延伸,也是对其行使权利的限制。而在生活中,各方因行使自身对于不动产权的权利而发生纠纷的情况并不罕见。对此,《民法典》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相关相邻权纠纷时,会以团结互助、公平合理和有利于生产、生活为原则进行审查,从而确认各方权利的边界。如果发现发生损害,则会依法要求侵权人停止妨害、恢复原样和赔偿损失。但如果发现诉求已经超过了其自身的权利,则往往会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中,冷某选择在阳台加建厨房,是其自己的选择。虽然在厨房如果有排污管道,确实会产生心理上的不适。但是,在楼宇的阳台处增加卫生间得到了全体住户的同意,冷某也在施工图纸上签字确认,并最终进行了验收。同时,在相应位置新增了阳台,不仅按要求完成了改造工程,也使住户在产权之外得到了额外的使用面积。如果仅因为冷某想加建厨房便拆除排污管道,则需要拆除一整栋楼房在相应位置的排污管道。这项工程不仅工程量巨大,而且会影响整栋楼住户对卫生间的使用。这违反了法律对于处理相邻关系的要求。
综上,冷某无权因自身在心理上的不适,在超出设计使用范围的情况下,要求他人排除妨害。因此,经办法院认为冷某欲将新增阳台西侧作为厨房使用,系其自主选择,无权因自己的额外需求要求他人排除妨害,并驳回了冷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