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儿卖女不可行 违法赔钱陷囹圄
重男轻女是很多地方的旧时陋习,甲方因怀疑女儿不是自己亲生的,加上受到了传统习俗影响极度重男轻女,甲方一狠心竟考虑将刚出生的小女婴“有偿赠”给他人。甲方有了这个想法后 便与中间人乙方商量,后在乙方的撮合下结识了愿意收养女婴的丙,几方达成共识后,甲方在未了解收养人有关信息、未进行任何核实的情况下,索要了几万钱款。之后丙付完款将女婴从医院带走。
此后案发,经警察电话通知,甲方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甲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婚生子女,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拒查甲方有前科并且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并且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其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
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甲方犯罪时的家庭状况和之前涉案女孩的学习生活等因素,依法对被告人甲方减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甲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甲方违法所得。
判决后被告人甲方认罪,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