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笔记】网课《国际法原理》何志鹏教授-第二章 国际法的渊源
以下文字为对2019年中国大学MOOC上何志鹏教授《国际法原理》的内容整理,适合大学期末考、考研和法考(按照推荐程度排序)的读者参考。
国际法的渊源——基于实证法框架探讨哪些属于国际法,哪些不属于国际法
01 ICJ 38条
为什么以《国际法院规约》38条为判断依据?
1. 国际法院是当今社会最主要的司法机构,也是应用国际法最多的权威机构
2. 国际法院是当今世界最早成立的永久性司法机关
ICJ前身——常设国际法院PCIJ
3. 国际法院是由各国顶级国际法专家组成的
4. 由于国际法院的历史性以及国际法院规约的陈旧性,国际法的渊源也不能完全拘泥于国际法院规约,必须有所发展,有所进步
02 国际条约
最主要的渊源,20世纪之后国际关系条约化;内容相对明确;是特别法而不是普通法(条约不一定适用于全体国家,例如联合国宪章对非成员国没有约束力);条约生效的基础是国家的诚实信用
03 国际习惯(习惯国际法)
条约无法适用、无明确法律依据时——法院寻找习惯
1. 要素:国家实践(general practice)+法律确信(opinio juris)
2. 【国家实践】相关国家(利益攸关方)在一段时间内都按此方式行为——需要证明
(1)主体:国家实践主体只要求利益攸关方(不是所有国家);国际习惯可以是双边的也是多边的,国际习惯可以在两个国家、区域内形成
(2)时间:持续一段时间的反复行为
(3)形态:行为一致,不同国家间、同一国家的做法不能前后矛盾
(4)证明:外交立场、国家元首发言、政府公报、官方文件、国内法院的判决(加拿大关于魁北克的判决)、国家立法
3. 【法律确信】主观要素——主要看有无反对其成为习惯国际法
(1)持续反对者原则:通过国家的持续反对来证明国家不存在法律确信。如英国挪威渔业权案
(2)速成习惯国际法:在发展迅速的领域(互联网等),如《外空宣言》;防范个别国家利用速成习惯法的规则实施霸权
4. 条约和习惯的关系:
(1)作为国际法渊源时,二者具有并列性。条约是特别法,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条约则优先适用条约。
(2)习惯可以转化为条约:编纂(codification),如国际法委员会将外交习惯编纂为《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CLT和UNCLOS部分内容(海洋划分、国家对海洋的权利)
(3)条约可以转化为习惯:条约只对缔约国有约束力,但大量相似的条约可以成为国家实践的证据,进而成为习惯国际法,而对非缔约方有约束力
04 其他渊源
1. 一般法律原则
(1)所有国家在国内实践中形成的原则(一事不再理、一事不二罚、无罪推定)
(2)国家间关系进行过程中形成的原则(国家主权、自决、保护人权、可持续发展)——中国“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在国际司法实践中适用很少,但中国一般主张原则
2. 权威公法学家学说:格老秀斯、劳特派特、奥本海
判决正文很少使用(法官个别意见和反对意见有)
3. 司法判决(不限定是国内/国际):可以作为国家实践的证据,通常被习惯国际法吸收;国际法院经常引用既往判决,ICJ判决有一定独立性(可以作为后来判决的依据)
4. 国际组织决议:
《国际法院规约》没有预见到国际组织的发展和重要作用;欧盟、北美自贸区
(1)如依据其组织规则(创设国际组织的条约),某一国际组织有立法权,那么这一决议属于国际法的一部分/渊源(联合国安理会决议、欧盟理事会和欧盟委员会),具有独立的国际法渊源地位——binding international law sources
(2)如创设国际组织的条约没有赋予国际组织立法权,那么这类决议属于“国际软法”(international soft law),是指没有直接约束力的规范(如非政府组织、专家提出的行为规范、指南)
*国际法是弱法而非软法
国际软法可以为条约、习惯的形成打下基础(xx宣言、宪章、决议→xx公约;也可以成为习惯存在的证据)
5. 国家单边行为: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如法国新西兰核试验案。——国家的单边宣言是事实还是法律?
6. 国际法的规范位阶和强行法
国际法不同渊源之间是否有顺位关系(hierarchy)?
习惯国际法是一般法,条约是特别法?
《联合国宪章》是国际法体系内的宪法?(同,WTO的基本规则是“经济宪法”?)——虽然规定了国家基本行为准则,但也有特别规定且绝大多数不约束非成员国
国际法本质上不存在位阶,多边和双边、区域和全球条约之间没有优先级关系。
一般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先法
【国际强行法】(jus cogens):国家不可用条约或其他方式排除,因为其违背国际公共秩序;相关约定无效;没有明确的内容/列表
强行法仅是一种美好的畅想,暂时并未有效转化为实践
“德国诉意大利国家豁免权案”
05 国际法的编纂
起源于私人编纂→机构编纂→20世纪后逐步细化深入(国际法委员会:习惯国际法的认定、外交保护)
1. 私人编纂:编纂法典或者教科书,边沁、奥本海
2. 机构编纂:耶鲁大学、哈佛大学等,国际法协会
3. 官方编纂:国际会议编纂(1864日内瓦公约、1899和1907海牙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日内瓦海洋法公约、UNCLOS)、常设专家机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工作目录)
4. 未来畅想:20世纪是编纂的高峰期,而21世纪是一个“离散的世纪”,各国更加主张按照自己意志行事。将习惯编纂为条约被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程度会降低。(如限制豁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