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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张先勇律师浅析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2023-03-16 13:23 作者:张先勇律师  | 我要投稿

北京凯耀律师事务所张先勇律师浅析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的区别


在实践中,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均是发生在强制执行或者诉讼保全过程中的执行救济方式,目的是阻却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可以分为两种:

(一)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指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要求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的行为,异议的对象是执行行为,属于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异议主体: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异议理由:认为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规定

异议程序: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裁定撤销或改正;异议不成立,裁定驳回

(二)对执行标的异议:指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提出书面的用以排除人民法院执行的异议,异议的对象是执行标的,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异议主体:案外人

异议理由: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

异议程序:在执行过程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审查期限: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

审查结果:异议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的异议

二、执行异议之诉

所谓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的裁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目的是请求法院排除或者继续对特定执行标的执行行为,属于实体上的执行救济。执行异议之诉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案外人、当事人对执行异议裁定不服,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由执行法院管辖。

(一)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驳回异议,执行将会继续,案外人对人民法院继续对特定物标的执行裁定不服而诉讼,目的在于阻止执行的继续,此情况称之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二)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执行面临着停止,申请执行人对人民法院中止对特定物标的执行裁定不服而诉讼,认为案外人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目的在于实现执行的继续,此情况称之为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综合以上,执行异议中的执行行为异议保护的是程序利益,而执行异议中的执行标的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保护的是实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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