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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借鉴:美国技术交易市场是如何发展的?

2023-07-14 17:44 作者:肖叔说商密保护  | 我要投稿

历史背景及问题

20世纪50年代以来,基础研究在美国方兴未艾,但是并未带来美国技术的蓬勃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在经济、科技等方面的世界霸主地位受到来自日本和西欧国家强有力的挑战,经济出现衰退,国际竞争力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是专利政策出现了问题,尤其是联邦政府所资助研究产生的发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阻碍了这些技术的商业化。例如,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的报告指出,在1978年,政府主导的研究总共有31357项的发明,但授予合同方所有权的只有1254件,占比不到4%。

改革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强化知识产权的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拜杜法案》。该法案被视为美国知识产权政策的重大转折点,成为美国首个国家级的知识产权政策,并对科技成果的转移转化产生了深远影响。

《拜杜法案》的主要内容是允许小型企业和非营利性机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保留执行政府合同所产生的专利权,政府只保留一种介入权。根据该法案,研究单位向工业界转让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发明时,可以获得一定比例的专利费,从而极大激发了美国的研究单位和发明人的积极性。此外,该政策还提出了修改科技人员晋升条件、加强转化机构专业化能力、推进高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权改革以确保其拥有充分自主权等对策建议。

《拜杜法案》的颁布对于促进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加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产学研合作起到了关键作用。随着《拜杜法案》的推出,《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小企业技术创新发展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相继出台,并配合实施了“小企业技术转让”(STTR)计划等措施,进一步构建了一个有利于联邦政府和私营部门互相合作的技术生态系统。《拜杜法案》和《史蒂文森—威德勒技术创新法》的颁布,标志着美国的技术转移由个别的偶尔所为进入到了国家层面的行为。

美国以上述三部法案及《国家合作研究法》和《经济间谍法》为支柱,建立了完整的技术转移法律体系。这个法律体系可分为5个部分:一是调整知识产权的权属方面的法案,二是加强技术转移运作方面的法案,三是促进小企业技术创新进步方面的法案,四是加强合作研究方面的法案,五是保护国家安全利益的法案。正是在这一法律框架下,美国构建了一个覆盖各个层面的完整技术转移体系,技术转移工作从理论探讨进入到实际操作阶段。

现状

与中国专利转化主要采用一次性售卖方式不同,根据《拜杜法案》要求,美国大学只能使用专利许可(保持专利权)而非专利权转让(将专利权转移给企业),进行技术转化。此外,美国大学的技术转移手段以非独家许可为主,即一个专利可以签订多个合同许可给不同的企业。

因此,一般采取“分期付款”许可方式来减少企业的顾虑并吸引发明人参与开发。初期少收或不收许可费用,等到企业将技术开发成熟,生产出产品并投入市场后,再获得销售提成。例如,斯坦福大学的“首期付款”收入仅占当年总收入的5%,大学所取得的收益与企业运营状况和效益规模直接相关。这种利益绑定促使发明人、企业和大学共同推动技术的成功转化并形成市场产品。

美国的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发挥着强势主导作用。这些机构具有专业、系统、高效的工作方式,大大提高了成果转化的成功率。大约30%的技术在尚未获得专利授权时就已经被成功许可给企业商业化使用,这是因为美国大学通过成果披露机制在研发阶段就介入技术转移活动,研判科研成果的价值潜力,并同外部专业律师团队研究确定专利权利要求和保护方式。基于市场判断和行业发展,确定商业许可策略后,科技成果的营销推广同步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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