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电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


变电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选择,是变电站建设、运行管理的重要环节。选择一家合格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可以避免因设计、施工和运行维护不当造成的安全事故;也可以减少由于对建筑物本身缺陷或结构性损伤而引起的经济损失。本文主要从技术角度出发,就目前我国变电站房屋安全性鉴定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探讨。
变电站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类型:
1.检测单位:
根据《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工程设计文件不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规范以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时,有权通知设计单位改正;同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或者返工、停工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因此建设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验收时委托具有相应的房屋安全性鉴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检测工作。《建筑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由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负责人承担责任";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了"禁止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证书的单位(包括勘察单位和设计单位),其职责是在建设工程实施前或实施过程中对其所承接的业务进行检查和测试等工作。
2.安全评价单位:
《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电力工程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使用。《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第三条指出:新建民用建筑的室内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控制应符合本规范的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2005)第4.2.4条也明确提出新建住宅要按照《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t-2001)的要求设置新风量调节装置等措施以改善室内空气质量等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