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按财务总监指示销毁藏匿财务凭证,从员工到经理通通判了刑
最近看到这样的一个真实案例,接到财务总监的指示要销毁财务凭证,然后就真的听安排将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等资料撕毁,看到这里,涛哥直接心里一惊,这里提醒各位朋友们要是接到这样的指示,千万要谨慎。一不小心可就真的得吃牢饭去了!
一、接到安排销毁财务凭证
我们先来看看实际发生的案例:
简单来说就是,在被查的情况下,财务总监接到老板的指示要将财务资料销毁,然后就马上安排了经理、客户主管、员工等人帮助进行销毁。
结果都被判了刑!
一、被告人王榕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
二、被告人孟祥平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
三、被告人王光华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四、被告人曹艳峰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五、被告人王晓红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六、被告人杨春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七、被告人杨振燕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二、为什么不能随意销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明确规定: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里也对会计档案包含什么,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时限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办法》,我们可以看出公司的会计档案如果鉴定需要重新保管可以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如果需要销毁,要按照下面程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知道,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犯罪的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不构成犯罪的会被行政处罚。如果是会计人员有上述行为,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所以涛哥提醒大家,大家遇到这类事情不管是帮忙、还是指派去做都真的需要注意,不要任意去销毁企业的财务凭证资料!如果是财税相关从业人员,那就更不需要涛哥多说。
如果是企业需要销毁相关会计档案,也务必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进行。责任到人,按流程执行,避免不必要的风险。
三、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这里附上企业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供大家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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