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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QC12-000001-2020 英文版 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2023-06-28 15:25 作者:标准翻译网bzfyw  | 我要投稿

CQC12-000001-2020 英文版 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
CQC12-000001-2020 英文版 General Certification Rules for Type II CQC Cer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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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规则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发布,版权归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 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本规则于 2021 年 5 月 15 日第一次修订,主要变化为:
1、明确车辆安全附件类产品的工厂检查可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
(见第 3、6、8 章);
2、 6.2 节和 8.1.2 节,明确了采用 CoP 检查方式的人日数要求;
3、将获证后年度监督检查方式由“每三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产品一致性检查方式依次轮换执 行”改为:每两年按照现场检查、文件审核方式轮换执行(见第 3、8 章);
4、第 8.2 节,现场检查必查内容增加条款 11“CCC 自我声明和标志管理”、产品一致性检查;明确文 件审核为全部条款,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5、第 8.4 节,“必要时”实施监督抽样检测;
6、第 9.4 节,增加“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要求”作为证书处理的前提条件之一;
7、删除“工业配电电器产品工厂检查覆盖原则”(表 6-1)及相关内容;
8、个别文字编辑性修改。

本规则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第二次修订,主要变化为:
1、“附件 5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中:删除涉及标准的年代号;修改“表 5-8 低压 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的检验项目;增加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控制要求和变更要求;修改“表 5-12 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和“表 5-13 智能型低压成套开关设备产品工厂 质量控制补充检测要求(依据标准 GB/T 7251.8)”中的试验项目和标准条款。
2、“附件 9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焊机”中,去掉 GB/T 15579.1-2013 及 GB/T 8118-2010 两个标准 的年代号。

本规则于 2021 年 12 月 20 日第三次修订,主要变化为:
1、优化获证后监督检查方式(涉及第 3、8 节内容)。
2、个别文字编辑性修改。

本规则于 2022 年 11 月 1 日第四次修订,主要变化为:附件 7 附录 1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小功率电动
机中:表 1 关键元器件中增加控制器的要求;表 2 重要材料中增加电磁线生产者的要求;表 2 重要材料需控 制的项目“绝缘等级”修改为“热分级”。

本规则于 2022 年 11 月 7 日第五次修订,主要变化为:附件 11 中,II 型自愿认证产品范围调整,删除 08
音视频类产品;依据标准 GB/T9254.1 代替 GB/T9254,删除 GB8898 和 GB/T 13837。

本规则于 2022 年 12 月 12 日第六次修订,主要变化为:1.认证依据标准 GB 9656-2021 代替 GB 9656-
2003;2.附件 12 中,认证范围去掉区域钢化玻璃产品及其要求;3.将文中的“汽车安全玻璃”改为“机动车 安全玻璃”;4.增加“机动车玻璃型式试验组批规则”。

目录
通则正文 1
附件 1 适用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 7
附件 2 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 8
附件 3 Ⅱ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9
附件 4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 13
附件 5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18
附件 6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低压元器件 35
附件 7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小功率电动机 70
附件 8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动工具 75
附件 9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焊机 80
附件 10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电动机-压缩机 84
附件 11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信息技术设备 88
附件 12 II 型产品认证技术要求-车辆安全附件类产品 97

0.引言
本规则基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质量把控和认证风险制定,规定了Ⅱ型自愿认证的基本原则和 要求。
生产企业应确保所生产的获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见附件 1。 由于法律法规或相关产品标准、技术、产业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所引起的适用范围调整,应以 CQC 发布
的文件为准。

2. 认证依据标准 见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附件。
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

3.认证模式
产品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的基本环节包括:
a. 认证的申请 b. 产品型式试验 c. 初始工厂检查
d.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e. 获证后的监督
初始工厂检查及获证后的监督形式可以为文件审查、现场检查两种方式之一。 车辆安全附件类产品的工厂检查可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

4.认证申请
4.1 认证单元划分 见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附件。
原则上,不同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应作为不同认证单元。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 的相同产品,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 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性核查。
4.2 申请认证提交资料 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及认证实施的需要在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中明确申请资料清单。至少应包
括:
4.2.1 申请资料
a. 正式申请书或合同;
b. 工厂检查调查表(适用时); c. 其它需要的文件。
4.2.2 证明资料
a. 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首次申请时), 若三者不一致时,还需提 交相关各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适用时);
b. 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如有); c. 型式试验报告(如有);
d. 认证委托人为销售者、进口商时,还须提交销售者和生产者、进口商和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 本;
e.制造商授权代表  e. 其他需要的文件。
认证委托人应按照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提供所需资料。CQC 负责审核、管理、保存、保密有关资 料,并将资料审核结果告知认证委托人。

5.型式试验
5.1 型式试验方案
原则上,CQC 应下达型式试验检测任务,且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包括样品要求和数量、检测标准、实验室信 息等。
必要时也可接受企业提供一年内(指报告签发时间在自认证受理之日向前倒推一年内)符合认证要求的 有效型式试验报告。
5.2 样品质量要求
5.2.1 送样原则及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 提供的送样清单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用于检测;认证委托人应保 证其所提供的样品是由申请认证的生产企业正常生产的,且与获证后/完成自我声明后生产销售的产品一致。
实验室对样品真实性有疑义时,应向 CQC 说明情况,并做出相应处理。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见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
5.2.2 样品及资料处置
试验结束并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后,有关试验记录和相关资料由实验室保存,样品按 CQC 有关要求处置。 5.3 型式试验实施
原则上型式试验应在 CQC 签约实验室完成。
在不影响认证有效性的前提下,CQC 可以对自我声明程序 A 的产品依据生产企业自有实验室(应符合 GB/T27025 或等效 ISO/IEC17025),或由具有相关资质(CNAS(或 ILAC 成员机构)和 CMA)的实验室实施认 证检测;对于自我声明程序 B 的产品,由 CQC 签约的 CCC 指定实验室实施认证检测。
5.4 型式试验报告
5.4.1 实验室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应按照 CQC 统一制定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出具报告,《型式试验报告》内容应准确、清晰、完整, 并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和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并应及时向认证委托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认证 委托人应保证在其生产企业内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认证委托人在获证后监督时应能向 CQC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
5.4.2 企业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
对于自我声明程序 A 的产品,可由企业提供自有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或由具有相关资质(CNAS(或 ILAC 成员机构)和 CMA)的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对于自我声明程序 B 的产品,可由企业提供 CQC 签 约的 CCC 指定实验室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企业提供的型式试验报告,如果单元划分与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不一致时,经过风险评估允许接 受型式试验报告中全部型号或部分型号。
原则上接受企业提供一年内(指报告签发时间在自认证受理之日向前倒推一年内)符合标准要求的型式 试验报告。
5.5 关键元器件和重要材料要求 见相关产品认证要求附件。

6.初始工厂检查
6.1 检查内容
原则上依据企业提供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企业自查报告》或相关资料实施文件审查,也可进行 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为《II 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中的全部条款(即全要素)。
6.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
按 CQC《II 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和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进行初始工厂检查。车辆安全附件 类产品的工厂检查可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
6.1.2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加工场所。
6.2 审查时间
一般情况下,产品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审查。必要时,产品型式试验和文件审查也可同时进行。 文件审查方式实施的人日数时间为 0.2-0.5 人•日,如有现场检查则人日数时间为 0.5-1 人•日。采用
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的(适用于车辆安全附件类产品),可适当增加人日数,最多不超过 2
人•日。 6.3 结论
文件审查组/现场检查组上报审查/检查结论。如文件审查/检查结论不通过,直接向 CQC 报告,如存在 不符合时,工厂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 或整改不通过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7.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7.1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CQC 对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论及相关资料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7.2 认证时限
在完成产品型式试验和初始工厂检查后,对符合认证要求的,一般情况下在 5 个工作日内颁发认证证书。
7.3 认证终止
当型式试验不合格或初始工厂检查不通过时,不予批准认证,认证终止。终止认证后如要继续申请认证,应当重新提交认证申请。

8. 获证后的监督

CQC 对获证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有效的年度监督,以验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持续符合认证要 求、确保获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并保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
获证后年度监督检查方式为现场检查或文件审核,CQC 将依据客户意愿,并结合企业产品风险特点确定 监督检查方式。原则上,2 个监督周期内至少应完成 1 次现场检查。如初始工厂检查为文件审核,首次监督 检查应采用现场检查的方式。
8.1 监督检查时间
8.1.1 监督检查频次
一般情况下,初始工厂检查结束或获证后 12 个月内应安排年度监督,原则上,每次年度监督检查间隔不
超过 12 个月,但也可以依据企业生产情况适当调整。若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严重投诉并经 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也可增加监督频次。
8.1.2 监督检查人日数
年度监督现场检查人日数依据检查方式不超过 1 人•日。采用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的(适用于
机动车辆安全附件产品),可适当增加人日数,最多不超过 2 人•日。
8.2 监督检查内容
按 CQC《II 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和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进行年度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分为必查条款和可选条款,必查为条款 3(采购与关键件控制)、条款 4(生产过程控制)、
条款 5(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6 条款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条款 11(CCC 自我声明和标志管理)、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以及产品一致性检查,选查条款可结合企业情况和产品特性任选两个条 款。如初始工厂检查为文件审核方式,首次监督检查应按全条款进行。
文件审核为全部条款,同时包括产品一致性检查。 车辆安全附件类产品的工厂检查可根据企业的需求选择按照生产一致性(CoP)检查方式进行。
8.3 监督检查结论
检查组/文件审查组上报检查/文件审查结论。如结论不通过,直接向 CQC 报告,如存在不符合时,工厂 应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CQC 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或整改不通过 的,按工厂检查不通过处理。
8.4 监督抽样检测 必要时,年度监督时对获证产品实施监督抽样检测。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
库)随机抽取。抽取的样品,工厂应在 15 日内向指定的实验室寄出/送出,实验室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试 验,并向 CQC 报告检验结果。认证标准所规定的项目均可作为抽样检测项目,可针对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 进行部分或全部适用项目的检测。
8.5 结果评价
CQC 组织对监督检查/文件审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对符合认证要求的,认证证书持续有效。当监督检查 或文件审查不通过或监督抽样检测不合格时,则判定年度监督不合格,按照 9.4 规定执行。

9. 认证证书
9.1 认证证书的保持
本规则覆盖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为 10 年。ODM 和 OEM 证书的有效期按协议规定,但不超过 10 年;0DM 证书的有效期还不应超过初始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有效期内,证书的有效性依赖认证机构的获证后监督获得 保持。
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使用的,认证委托人应当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提出认证委托。证书 有效期内最后一次获证后监督结果合格的,CQC 直接换发新证书。
9.2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
9.2.1 变更
9.2.1.1 变更的申请 产品获证后,证书上信息发生变更,产品安全设计和安全结构发生改变,产品所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参
数变化时,认证委托人应向 CQC 提出变更委托并获得批准后,方可实施变更。 9.2.1.2 变更委托和要求
CQC 应在附件中相关产品的认证要求中明确认证变更的具体要求,包括认证变更的范围和程序。 对于隶属同一生产者的多个生产企业的相同产品、相同内容的变更,认证委托人可仅提交一次变更委
托,CQC 应对变更涉及的认证证书予以关联使用。 9.2.1.3 变更评价和批准
CQC 根据变更的内容和提供的资料进行评价,确定是否可以变更。如需安排试验和/或工厂检查,则试 验合格和/或工厂检查通过后方能进行变更。
对符合要求的,批准变更。换发新证书的,新证书的编号、批准有效日期保持不变,并注明换证日期。
9.2.2 备案
对于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变更,如果规格、技术参数未变,可由 CQC 审核批准的生产企业认证技术负责 人负责自行备案,并保存相应备案记录。CQC 在获证后监督时进行核查,必要时抽样检测。
9.3 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
9.3.1 扩展程序 认证委托人需要扩展已经获得的认证证书覆盖的产品范围时,应提出扩展产品的认证委托。CQC 核查扩
展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差异,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针对差异和/或扩展的范围做补充试 验,对符合要求的,根据认证委托人的要求单独颁发认证证书或换发认证证书。
原则上,应以最初进行产品型式试验的认证产品为扩展评价的基础。 9.3.2 样品要求
认证委托人应先提供扩展产品相关技术资料,需要送样时,应按第 5 章要求选送样品供核查或进行差异 试验。
9.4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当认证委托人、生产者或生产企业违反强制性产品认 证自我声明实施要求、认证有关规定或认证产品达不到认证要求时,CQC 按有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相应的 暂停、撤销和注销的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进行公告。证书持有者可以向 CQC 申请暂停、注销其持有的认证证 书。
证书暂停期间,证书持有者如果需要恢复认证证书,应在规定的暂停期限内向 CQC 提出恢复申请,CQC 按有关规定进行恢复处理。否则,CQC 将撤销或注销被暂停的认证证书。
9.5 认证证书的使用
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 CQC 有关证书管理规定的要求。
10.收费
应符合 CQC 有关收费规定要求。境外工厂检查时间和费用见境外检查方案。
11. 认证责任
CQC 对其做出的认证结论负责。 实验室应对检测结果和检测报告负责。 认证委托人应对其所提交的委托资料及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12. 技术争议与申诉
认证委托人提出的申诉、投诉和争议按照 CQC 的相关规定处理。
附件 2 认证技术负责人要求(适用时) 一、认证技术负责人由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任命/授权的其所属的正式员工,经 CQC 审核批准
后负责关键件和材料变更备案;
二、认证技术负责人应具有独立行使其职能的权力,具备实施其职能的能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 责人应支持和保障认证技术负责人行使职权。
三、认证技术负责人不得兼任其它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的认证技术负责人(由集团同一控制、 ODM、OEM 的情况除外)。
四、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能力要求: 1、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产品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2、充分、正确理解有关对获证产品一致性的要求,以及对于关键件和材料变更备案的实施原则。
3、熟知获证产品相关标准,熟悉产品关键件和材料如型号规格,生产者(制造商)等相关要求,掌握 影响获证产品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的关键技术参数,能分析并准确判断关键件和材料变更备案后对产品一致 性、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的影响。
4、了解产品关键件和材料的认证、检测及标准要求。 五、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1、负责关键件和材料变更备案的审核批准。
2、按要求认真履行关键件和材料的变更备案,确保变更备案信息准确、及时,并对获证产品的一致性 负责。
3、认真做好关键件和材料变更备案记录,并保存好相关记录和或资料。
4、应对变更的关键件和材料及时在自我声明信息报送平台报备。 六、认证技术负责人的考核及认定方法:
1、CQC 负责对认证技术负责人的审核、批准及监督管理工作。
2、认证技术负责人变更时,由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负责上报所属分中心并重新申请审核认
定。
3、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需重新申请认定认证技术负责人。
(1)产品认证法律、法规、实施规则有重大变更;
(2)产品标准换版。 七、认证技术负责人的暂停、恢复、注销与撤销: 1、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CQC 将撤销其认证技术负责人资质: A、转借他人证书或任意涂改证书。
B、不接受 CQC 监督管理。 C、提供虚假变更备案信息
2、提供虚假变更备案信息的视为擅自变更关键件和材料,CQC 将暂停认证技术负责人资质。自暂停之日
起 3 个月后,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可提出恢复申请,经 CQC 核查合格后,方可恢复。 3、认定证书的注销应由生产者(制造商)或生产企业向所属分中心提出申请,由分中心办理注销手
续。
 

附件 3 Ⅱ型自愿认证工厂检查要求
1.范围
适用于Ⅱ型自愿认证产品类别的工厂现场检查、文件审查。
2.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要求
2.1 职责和资源
2.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认证要求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并在本组织管理层中指定质量负责 人,无论该成员在其它方面的职责如何,应使其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确保本文件的要求在工厂得到有效地建立、实施和保持; (b)确保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
(c)了解 CCC 自我声明和标志的使用要求,自我声明注销、暂停、撤销的条件,确保加施 CCC 标志产 品的自我声明状态持续有效。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2.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试验仪器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产品的需要; 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认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应建立并保持适宜的 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和设施。
对于需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外部资源,工厂应确保外部资源的持续可获得性和正确使用;工厂应保存与 外部资源相关的记录,如合同协议、使用记录等。
2.2 文件和记录
2.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必要的外来文件和记录进行有效控制。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不低于该产品的认证依据标准要求。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的主要内容,工厂应有必 要的图纸、样板、关键件清单、工艺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设计文件,并确保文件的持续有效性。
2.2.2 工厂应确保文件的充分性、适宜性及使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2.2.3 工厂应确保记录的清晰、完整、可追溯,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与质量相关的记录保存期
应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在本次检查中能够获得前次检查后的记录,且至少不低于 24 个月。
2.2.4 工厂应识别并保存与产品认证相关的重要文件和质量信息,如型式试验报告、工厂检查结果、认证证 书状态信息、产品变更批准信息、监督抽样检测报告、产品质量投诉及处理结果等。
2.3 采购与关键件控制
2.3.1 采购控制
对于采购的关键件,工厂应识别并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其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还应确保最终产品满足 认证要求。
 

工厂应建立、保持关键件合格生产者/生产企业名录并从中采购关键件,工厂应保存关键件采购、使 用等记录,如进货单、出入库单、台帐等。
2.3.2 关键部件的质量控制
2.3.2.1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在进货(入厂)时完成对采购关键件的技术要求进行验证和/或检 验并保存相关记录。
2.3.2.2 对于采购关键件的质量特性,工厂应选择适当的控制方式以确保持续满足关键件的技术要求,以及 最终产品满足认证要求,并保存相关记录。适当的控制方式可包括:
(a)获得 CCC 证书或可为最终产品强制性认证承认的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工厂应确保其证书状态的有效。
(b)没有获得相关证书的关键件,其定期确认检验应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 
(c)工厂自身制定控制方案,其控制效果不低于以上(a)或(b)的要求。 
2.3.2.3 当从经销商、贸易商采购关键件时,工厂应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采购关键件的一致性并持续满足其 技术要求。
对于委托分包方生产的关键部件、组件、分总成、总成、半成品等,工厂应按采购关键件进行控制, 以确保所分包的产品持续满足规定要求。
对于自产的关键件,按 2.4 进行控制。
2.4 生产过程控制
2.4.1 工厂应对影响认证产品质量的工序(简称关键工序)进行识别,所识别的关键工序应符合规定要求。 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关键工序的控制应确保认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产品一致性;如果 关键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认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
2.4.2 产品生产过程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要求。
2.4.3 必要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进行监视、测量。
2.4.4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以确保设备的能力持续满足生产要求。
2.4.5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及其特性进行检查、监视、测量,以确保产品与 标准的符合性及产品一致性。
2.5 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最终产品的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进行控制;检验程序应符合
规定要求,程序的内容应包括检验频次、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工厂应实施并保存相关检验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检验,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检验要求,并保存相关能力的评价结
果,如实验室认可证明等。 
2.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2.6.1 基本要求
工厂应配备足够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确保在采购、生产制造、最终检验试验等环节中使用的仪器设 备能力满足认证产品批量生产时的检验试验要求。
检验试验人员应能正确使用仪器设备,掌握检验试验要求并有效实施。 2.6.2 校准、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仪器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 或检定周期可按仪器设备的使用频率、前次校准情况等设定;对内部校准的,工厂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 则和校准周期等;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 方便识别。工厂应保存仪器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
对于委托外部机构进行的校准或检定活动,工厂应确保外部机构的能力满足校准或检定要求,并保存 相关能力评价结果。
2.6.3 功能检查
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例行检验设备实施功能检查。当发现功能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要求时,应 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检测。工厂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仪器设备功能失效 时需采取的措施。
工厂应保存功能检查结果及仪器设备功能失效时所采取措施的记录。 2.7 不合格品的控制
2.7.1 对于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工厂应采取标识、隔离、处置等措施,避免不 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或交付。返工或返修后的产品应重新检验。
2.7.2 对于国家级和省级监督抽查、产品召回、顾客投诉及抱怨等来自外部的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工厂应 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工厂应保存认证产品的不合格信息、原因分析、处置及纠 正措施等记录。
2.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 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 结果。
2.9 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对可能影响产品一致性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的变更(如工艺、生产
条件、关键件和产品结构等)进行控制,程序应符合规定要求。变更应得到认证机构或认证技术负责人批准 后方可实施,工厂应保存相关记录。
工厂应从产品设计(设计变更)、工艺和资源、采购、生产制造、检验、产品防护与交付等适用的质量 环节,对产品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产品持续符合认证依据标准要求。
在认证产品变更实施前,应重新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 
2.10 产品防护与交付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 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2.11 CCC 自我声明和标志管理
工厂对 CCC 自我声明和标志的管理及使用应符合自我声明实施规则的规定。对于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 CCC 标志或采用印刷、模压等方式加施的 CCC 标志,工厂应保存使用记录。
生产者(制造商)、授权代表(适用时)应确保对 CCC 标志的管理与使用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 规定》、《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国家认监委 2018 年第 10 号公告)等规定。

对于下列产品,不得加施 CCC 标志或放行: (a)未获认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
(b)获证后的变更需经认证机构确认,但未经确认的产品;产品发生变更但未在符合性报送系统更新 相关符合性信息的;
(c)超过认证有效期的产品; (d)已暂停、撤销、注销的证书所列产品; (e)不合格产品。
(f)未按实施规则要求完成合格评定、签署自我声明并报送符合性信息的; (g) 其它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要求的。
3.产品一致性检查要求
3.1 认证产品的铭牌、说明书和包装箱上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警示警告标识是否与型式试验样品/ 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3.2 产品的安全结构或内部布线等与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进行变更测试并报送变更信息 并经确认。
3.3 产品所配用的零部件、元器件或材料与经认证机构确认的型式试验样品是否一致;若不一致,是否进行 了变更测试并报送变更信息。
4.其它检查内容
4.1 工厂名称、地址、 组织结构等信息的变化情况
4.2 自我声明状态变更情况(暂停、注销或撤销)


CQC12-000001-2020 英文版 II型自愿认证通用规则的评论 (共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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