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警用武器使用现状及对策研究》

最近写了很多我国警用武器的文章,有些读者就问我,我国警用武器的一些使用条令或者非致命的应用等,本期就转载一下《山西警察学院学报》关于我国警用武器使用现状及对策研究的文章。

一、我国警用武器使用现状
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3条: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从该法条看,我国警用武器特指“致命性”警用装备,而“非致命性”警用装备则归属于制服性、驱逐性警用器械范畴。笔者查阅相关资料了解到,国内外专家学者大多将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制服性、驱逐性警用器械划归“非致命武器”。本文结合武器自身属性,将警用代益分为致命武器和非致命武器,来探讨我国警用武器的发展趋势。

(一)致命武器的界定及使用现状
致命武器是指其有较强的杀伤力,对作用对象造成永久性伤害的武器。高度杀伤性是其追求的终极目标。在近代由于其特点,在低强度的冲突事件中作为最终武器进行使用。我国公安部门配发的致命武器主要以手枪为主,五四式、六四式、七七式手枪均是军用手枪配发警察使用,军用手枪具有威力大、射程远、穿透力强,停止力不足等特点,在城市当中使用极易造成误伤。九二式和05转轮作为警用手枪,子弹击中人体后的停止作用虽优于小口径军用手枪,但子弹进入人体后在体内进行翻滚,对身体的伤害更大,用枪稍有差错就会造成无可挽回的后果。2014年3月1日昆明恐怖袭击案发生后,公安部明确要求巡逻民警公开配枪执勤,民警配枪执行任务成为常态。除特殊地区(新疆)特殊警种(特警)外,民警配枪后真正开枪机会并不多,如果遇到应急突发事件,武器使用是否得当,既决定了警情任务是否可以圆满完成,又影响着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二)非致命武器的界定及使用现状
非致命武器是指依法安全使用时能使人员暂时失去抵抗力而不剥夺其生命或者使装备、设施和设备失去功能的专门武器。非致命性是其特点,适于抓捕警械解决不了问题又不适宜使用致命武器的嫌疑人、群体性非暴力事件。恰当的非致命武器装备是警察贯彻依法执法和强化自身防护的有力保障。据了解,公安部门配发的非致命武器主要有特种防暴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等,但往往不配发到一线公安机关。基层民警作为维护社会稳定,处理突发事件的先锋,有些种类的非致命武器见都没有见过,使用则更谈不上。

二、我国警用武器使用问题
(一)致命武器使用问题
从现阶段看,民警在处理警情时,遇到警械不能制止的犯罪,由于缺少非致命武器装备,无法遵循武力升级原则,只能直接使用致命武器。但致命武器的使用往往会使犯罪嫌疑人致死致残。遇到非对抗性群体事件,使用致命武器不当还会激化矛盾,使非对抗性矛盾向对抗性(暴力性、破坏性)矛盾转化,促使事态进一步发展,甚至无法控制。

1.使用致命武器不当易引发社会问题
以“庆安事件”为例,2015年5月2日,在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发生一起枪击事件,经哈尔滨铁路公安局调查组调查结果,认定民警李乐斌开枪击毙徐纯合是正当履行职务行为,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及公安部相关规定。但此事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反响强烈。在相关部门公开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和调查结果后对民警李乐斌开枪打死当事人徐纯合并不认可。从社会舆论看,主要有两点行为受到质疑:其一,民警李乐斌除开枪击毙徐纯合外是否还有另一种选择,徐纯合是否罪不至死其二,当时火车站人员密集,围观群众较多,民警开枪是否合理,如果误伤群众又该如何。李乐斌开枪虽然从法律角度看属于合法,但这些质疑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形象,降低了公安机关的公信力。

2.使用致命武器不当易加重民警心理负担
还以“庆安事件”为例,枪击事件发生后,通过媒体、互联网的快速传播,即使民警开枪合法,但对民警个人的质疑和人身攻击不绝于耳,极大地影响了当事人的个人声誉和个人发展。民警平时配枪巡逻心理负担本来就大,要担心丢枪、被抢等风险。除面对暴恐案件外,民警在处理个案中对武器使用尺度很难精准把握,稍有不慎会因开枪使自己身败名裂。因此,民警正常履职的积极性受挫。

3.使用武器不当易使嫌疑人受到较重(伤害)处置措施
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时是以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为目的,使其停止犯罪行为,使用较轻处置措施足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尽量避免使用较重处置措施。出于以人为本的思想和人道主义考虑,要将嫌疑人所受伤害降到最小,给予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使用致命武器时,往往会造成嫌疑人致死致残等较重的处置后果,给嫌疑人个人造成终身伤害,难以保全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甚至影响到嫌疑人家庭的未来走向,埋下上访等一系列问题的社会隐忧。

4.使用致命武器不当易影响法律权威性
致命武器的使用应遵守《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民警执法应依法办案,嫌疑人是否有罪,罪刑轻重应经法律程序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公安机关民警在处理警情时,依法执行的是执法权,并无审判权,不应越俎代庖。使用武器不当击毙犯罪嫌疑人,不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易形成法外之法,影响法律权威性。

(二)非致命武器使用问题
常见的非致命武器有防暴枪、防暴弹、电击器电警棍、化学喷射器、捕网器等类型。从目前来看,非致命武器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爆枪等,我国的配装率低,使用率不高。据调查一线基层公安机关并无相应装备配备,且无相应制度细则保障,根据《公安单警装备配备标准》,只有催泪喷射器属于警用八件套的必配装备,这远远满足不了日益复杂的社会治安形势。

1.非致命武器的装备没有相关制度保障
自公安部2007年7月30日召开全国公安单警装备建设电视电话会议、2014年3月1日昆明恐怖袭击发生后,明确要求巡逻民警公开配枪执勤以来,各地公安机关单警装备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战斗力得到显著提升。但非致命武器装备还没有硬性规定,缺少相关制度保障,非致命武器在公安机关的普及进程相对缓慢。一些效果显著的非致命武器并没有作为公安机关和民警个人装备的必配选项。

2.非致命武器的使用范围小
处理常态事件应遵循武力升级原则,由警械、非致命武器、致命武器逐渐递增,然而现实情况是在处理警情时从警械到致命武器直接过度,不符合武力升级原则,限制了非致命武器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没有给民警留下必要的选择余地。

3.非致命武器的可持续性差
非致命武器的研发跟不上日益复杂多变的治安环境,一些非致命武器弹容量有限只能使用一次,可持续作战能力差,如果不击中就没有后续,这既考验执法者的操作熟练性,又可能打草惊蛇,使事态恶化,导致基层公安机关不愿意购买非致命武器。

4.缺乏非致命武器的相关培训
一些非致命武器由于其特性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没有一定的时间很难去熟悉。加之非致命武器种类较多,民警对非致命武器的使用缺乏了解,操作起来没有足够信心。公安部门缺少足够的配套措施,保障民警的进修学习。

三、我国警用武器使用的应对办法
1.致命武器使用不当应对办法
(1)严格执法程序,逢出警必佩戴执法记录仪,用枪必提醒无关人员躲避,保留执法证据。对社会关心的用枪案件在不影响案情的情况下,及时公布案情和处理进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执法,以减少社会问题,把社会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2)对致命武器使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甄别.缓解民警开枪压力,消除对民警合法开枪后所产生的不利后果,解决后顾之忧。严格执行武力升级原则,加大非致命武器使用力度,以减少使用致命武器不当所带来的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减少民警不愿开枪,被动开枪的心理压力。
(3)尽快淘汰公安部门所使用的军用手枪,装备适于公安民警使用的警用手枪。从人道主义角度,既尊重了嫌疑人的生命健康权,保护了嫌疑人的家庭完整,也避免了上访等社会问题的出现。
(4)严格界定致命武器使用范围,严格执行武力升级原则。民警用枪要符合现代法治精神,权责明晰。

2.非致命武器使用问题应对办法
(1)吸取致命武器优点,大力发展非致命武器.避免使用致命武器所产生的问题,将非致命武器作为装配重点,增加装配种类。如:声、光、电、动能等各类技术发展较为成熟的警用非致命武器。扩大非致命武器的使用渠道,通过制订相关法律,使民警明确警械、武器的使用情形。发挥非致命武器在处理警情中的作用。
(2)拓宽非致命武器使用范围,提高应用水平。除极端暴力事件及不可预见事件以外,将非致命武器作为民警执法的终极武器,既符合武力升级原则.使非致命武器发挥了应有的执法作用,又让民警在使用警械和武器之间留有了缓冲带。按照警务实战化要求,建立一套警用非致命武器使用培训体系,培养民警使用意识,提高民警装备使用熟练程度,切实做到“会管理’“会使用’“会维护”,达到“人与装备”最佳结合,使非致命武器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加大非致命武器的资金投入和研发,改变传统的作战观念。非致命性武器为警察提供了多元化控制局势的手段,是一种致使犯罪分子失能的技术手段,为灵活、有效地处置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增加了装备保障。改进非致命武器,增大弹容量,使民警敢于用非致命武器去处理警情;优化非致命武器性能,增强稳定性、可操作性和非致命性。
(4)发展和普及非致命武器,增加相应的武器培训学习,使民警愿意使用非致命武器处理相应警情。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非致命武器使用优势,提高非致命武器的威慑力,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

参考资料:《山西警察学院学报》------我国警用武器使用现状及对策研究(董元吉 帅先伟)https://read.cnki.net/web/Journal/Article/JGSX20190401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