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京云:团体标准中可以规范性引用哪些文件?
参考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6.2.3有关要求,原则上被引用的文件应当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清单不应包含:
(1)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
(2)资料性引用文件;
(3)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经过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该标准的审查会议确认符合下列条件,
则允许以规范性方式加以引用:(1)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能够公开获得;(2)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该文件被引用,并且当函索时,能从作者或出版者那里得到这些文件;(3)作者或出版者(知道时)已经同意,将他们修订该文件的打算以及修订所涉及的要点及时通知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归口单位。
标准中不宜引用的文件:(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性的文件;(2)宜在合同中引用的管理、制造和过程类文件;(3)含有专利或限制竞争的专用设计方案或只属于某个企业所有而其他参与竞争的企业不宜获得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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