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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案例|公平性和独立性更高的评估报告帮助一矿企获得更多补偿

2023-01-18 18:56 作者:德誉评估  | 我要投稿


前 言


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评估和评估报告了呢?在过去许多的征收拆迁和环保关停相关的评估案例中, 比较容易产生许多与评估和补偿相关的纠纷。


最显而易见的原因在于,评估往往是补偿的重要依据和证据。


因此在相关的征拆与环保关停过程中,一定要更加关注评估报告。一份公平性和独立性更高的评估报告可以帮助企业获得更多的补偿。


今天,我们继续通过一个案例,来了解一下评估报告的重要性。


案例


湖北省某市一矿业公司(以下称:甲矿公司)于2010年成立,系当地原乙区小湖(化名)镇政府的招商引资企业。并合法取得了采矿许可证,于2010年5月开始投产。


但是一年后不久的2011年11月,当地的乙区政府以某风景区开发和环境保护为由通知该区国土资源局吊销该矿业公司采矿许可证,并通知公安部门停止供给开矿炸药。


随后甲矿公司被迫停止生产,但是至今当地仍未进行行政补偿!


为此甲矿公司十分愤怒,并将乙区政府和乙区小湖新区(化名)管委会告上法院,要求补偿其相应的损失。


但是没想到这个官司一打就是几年,甚至到了最高院!






一审中,乙区政府一方面认为自己当时只是口头通知,并没有下书面决定书,所以甲矿公司的损失自己根本就不应该补偿。同时,乙区政府认为甲矿公司所在地已经由小湖新区管委会管辖,因此补偿不应该由自己承担。


并且其表示不认可这份甲矿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因此提出了重新评估的申请。


那么一审法院最后怎么判的呢?




▼一审:驳回乙区政府再次评估的申请 判决乙区政府补偿1089万。


一审法院判决中,要求乙区政府因关停甲矿公司的行政行为补偿甲矿公司财产损失1089万元 。且补偿不应该由小湖新区管委会承担,这也让乙区政府感到不满,因为这意味着补偿责任都划到了自己身上。


此外,一审法院还驳回了乙区政府要求重新评估的申请。


▼二审:乙区政府补偿数额提高100多万,为什么?


一审之后,乙区政府与甲矿公司都进行了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依然认为乙区政府应该对甲矿公司进行补偿,并且同样认为补偿不应由小湖新区管委会承担。


最具戏剧性的,也让乙区政府感到后悔的是,依据甲矿公司提供的评估报告,二审判决中的补偿数额提高了100多万。 


乙区政府两次败诉后,仍然不想承担补偿责任,因此要求最高院再审。


▼最终,最高院作出裁定,驳回了乙区政府的再审请求。

综合去看,这个案例中聚焦了三个核心问题:

1、乙区政府是否应当对甲矿公司的损失予以补偿。


2、一审法院驳回乙区政府重新鉴定的申请,以及二审法院依据《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甲矿公司的损失是否正确。


3、补偿责任应当由乙区政府还是小湖新区管委会承担。



1、通知关停是口头形式,就可以逃避责任了玛?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精神,通常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机关予以补偿,前提应当是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因此,乙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虽然尚未直接作出吊销甲矿公司采矿许可证的决定,也未以其他书面形式正式撤回已经生效的甲矿公司相关行政许可,但乙区政府做出的通知该区国土资源局吊销甲矿公司的采矿许可证、通知质检、公安部门做好整顿关闭等相关工作、口头要求甲矿公司停业等一系列行为,客观上导致甲矿公司不能正常采矿,被迫停产,事实上已经构成对甲矿公司采矿许可的撤回,由此给甲矿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乙区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法予以补偿。


至于乙区政府以口头通知形式而非书面形式作出相关要求停业的决定,是其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之处,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停业决定的存在;相关国土资源部门未及时依据乙区政府通知吊销或者撤回甲矿公司的采矿许可证,也不能作为其否定撤回行政许可并主张不应补偿的理由。



2、资产评估报告有效吗?


该《资产评估报告》系某资产评估事务所接受乙区某行政机关委托作出,且经过乙区审计局审计。


因此,在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可能存在错误、甲矿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重新鉴定且采矿设备和现场已经发生极大变化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乙区政府重新鉴定的申请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中均明确载明采矿权属于甲矿公司资产,在《资产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均真实有效的前提下,二审法院采信独立性和公正性更高的社会中介机构所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认定甲矿公司所受损失的具体数额,亦属公平合理。


3、补偿应该由小湖新区管委会承担吗?


乙区政府虽曾在2010年11月8日与小湖新区管委会签订托管协议,将甲矿公司所在地的某村托管给小湖新区管委会,但并未约定甲矿公司划归小湖新区管委会管理。


且乙区政府要求甲矿公司关停的一系列行为均发生在托管协议之后,小湖新区管委会并未参与。


因此,乙区政府以甲矿公司所处辖区已经于2010年11月8日移交给小湖新区管委会,应当由小湖新区管委会承担对甲矿公司补偿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亦不能成立。因此最高院最终裁定驳回了乙区政府的再审申请。


总结和提醒


在司法案件中,如果出现了两份结果不同的评估报告,应选择哪一个作为依据呢?


通过上述的案例,说明应该依法选择公平性和独立性更高的评估报告,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文章来源网络综合整理/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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