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夏达和夏天岛的著作权合同
这合同公平吗?嘛...咱也没看过人家那时候的合同,谁对谁错不能也不敢不评价,就讲些概念。之前看了国创区星辰君的视频讲到了这事,好久没关注了这块,纯凭印象,仅供参考。
1.著作权分为著作财产权和著作人身权。
其中著作财产权可以许可他人使用,也可以转让,著作人身权一般来说是作者专有的(但是有点争议,实际上有些还是可以约定的)。
2.著作财产权的许可,理论上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一般许可。
理论上说,独占就是排除所有人(包括作者)的权利、全部给了被授权方;排他就是排除他人(所以不包括作者),作者自己还能留点。比如说作者甲与平台乙签了一个授权改编的合同,约定的是独占许可,那只有平台乙享有改编权(甲自己没了);约定的是排他的许可,那平台有改编权之外,作者自己也享有,除此之外其他人不享有。当然就我了解到的合同看,平台一般不会签那么点权利,也不会签许可,而是一步到位直接签转让合同。
3.著作财产权的转让和著作财产权的许可。
著作权转让,指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所享有的部分或全部财产权利,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转移给他人所有,讲人话就是“卖了”,著作人身权是不卖的,卖的是财产权。常说的作者卖版权、一些平台的“著作权采购合同”说的是著作财产权转让。许可和转让,听起来一个是租一个是卖有本质区别,但要是拿独占许可来比的话,其实也没多大差别。
4.著作财产权转让的进阶:委托创作合同。
无论是有期限的独占许可,还是永久性的著作权转让都会有个弊端,就是有部分著作人身权在作者手里,二次开发多多少少有点约束,就比如说,著作人身权里面的保护作品完整权,目的是保护作品不被歪曲篡改,针对的就是改编权。之前见过有作者起诉改编作品魔改、毁原作的,起诉主张的权利就是保护作品完整权。
于是就有了进阶版本叫委托创作合同,公司成了甲方、作者成了乙方,由公司向作者买作品变成了公司委托作者来创作作品,委托创作合同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依约定,公司就可以约定公司自己享有著作权,成了著作权人(之前阅文事件就是闹这个)。
不知道之前夏达和夏天岛签的是啥合同,但基本模式就是上面几种中的一种。当然,实践中的合同千变万化、只要不违法怎么约定都行。
5.这样的合同公平吗?
说结论吧——合同都没见着,下个鬼结论

独占许可也好,转让也罢,这讲的是一种模式、一个条款,合同约定很灵活,只要不违法怎么约定都行,判断合同公不公平要整个合同综合看,而不能单纯拿出几个条款来评价。单就“作者对于自己作品啥权利也没有”这一点来看,作者处在相对被动的地位、公司比较强势。
但是,如果双方有收益分成之类的约定,那情况就不一样(收益分成一般都有,只是多寡的问题)。收益分成这块,涉及的是双方的谈判能力,签合同这事是双方地位平等才能谈、谁弱势谁吃亏,如果作者足够强势(比如知名度、实力等),那和公司就有得谈,结果就会是看起来被动、而实际上未必吃亏;真正吃亏的是小作者,和公司完全没得谈。
5.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我不太赞同平台对作品享有过多的权利。
这种观点,多少有点像与现在IP化、全链条改编的大趋势唱反调——一个作品改编中间要涉及一系列的权利人和一系列的许可,对于平台来说,这么多(有权利的)人掺和进去其实是很低效的,要想高效首先得砍掉有权说话的、保证平台自身有绝对的话语权,原作者是所有改编的源头,那首先得砍。但是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平台主动权过高的非常不利。举个例子,原作者想自己出点周边回馈粉丝——不行,先得过问一下平台。并且,原作者自己未经平台许可出周边,平台可以起诉原作者侵犯原作平台著作权,就比较尴尬。
建议(真诚建议);如果只是写着玩的、不是真的想走职业化的朋友,不要签这签那,直接发社交平台得了。花那么多心思写的、画的东西没有火,一个月分几十块钱(之前了解的那位写着玩的,还远没达到这个数),完了主导权还在人家手里,特别狼狈。
多想点今天吃什么比较现实,不是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