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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起诉:烟花爆竹在保管期间,被自行处置,如何处理?

2023-06-15 20:58 作者:谨慎的小蜗牛  | 我要投稿

广州起诉:烟花爆竹在保管期间,被自行处置,如何处理?

在我们做生意或是其他日常生活中,将一些财产交由他人保管后,如果该笔财产发生了损害,我们应当如何追责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分享】

郭某从某县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处购进一批烟花销售。2019年2月25日,郭某有尚未销售的品名为孙悟空的烟花157件,经其与某县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协商后,约定将该157件烟花存放在某县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仓库,公司会计苏某对烟花进行清点后,给郭某出具了“收到条”。双方当时就保管费用未做约定。2021年某县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为清理库存,将仓库中包括为郭某保管的157件烟花一并销售。当郭某向被告某县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主张要回自己的该部分烟花进行销售时,被告知已经被卖了,遂要求该公司按照当时购买的价格40元/件支付其烟花款,双方协商未果,后郭某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调查,确认双方成立了保管合同,认定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在保管合同存续期间未经原告允许处置了其财产,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的价格符合市场价格。遂判决供销鞭炮烟花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的损失共计6280元。

【案例分析】

1、保管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2、保管人对保管物的妥善保管义务

《民法典》八百九十二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民法典》八百九十四条规定,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保管人的催告义务和“紧急留置权”

本案属于保管合同的经济纠纷,由于没看到具体的保管合同,我们推测:保管合同中原告没有支付保管费,被告有财务的留置权,这是合法的,但保管人滥用紧急处置权并变卖原告财物,属于违规操作。

存货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提取货物。于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在未约定期限而收到仓库营业人合理的货物出库的通知时,存货人应当及时办理货物的提取。并且,存货人应该依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保管费又称仓储费,是指保管人因其保管行为所应取得的报酬,其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地点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保管人尽了保管义务,而存货人没有支付保管费,留置权的基本前提即成就。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存货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存货人不得以保管人负有返还保管物为由对抗保管人行使留置权。

《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三条 【保管人危险催告义务和紧急处置权】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4、被告公司正当操作是仓库提存,而不是私下变卖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既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权利,也是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的义务。如果在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能或者拒绝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确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此期限内提取。如果逾期仍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依照《民法典》第570条的规定将仓储物提存。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法律解析:

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储运公司可以给予存货人一个合理的期限,催促其在此期限内提取货物,可以收取逾期期间的仓储费。如果货主逾期仍未提取也没有回应,储运公司则可以向当地公证处提出申请请求将该批存物交予其保存。当货物被提存以后,储运公司就没有对货物的保管义务了,也无须承担仓储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至于由此产生的费用,储运公司可以向提存机关申请,在货主提取货物时要求其支付该笔费用。

逾期未提货,标的物因不可抗力灭失,逾期未提货的一方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如果合同有规定的依合同规定办。合同没有规定的,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买方逾期提货,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卖方货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卖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买方应承担合同总额30%的违约金。签订仓储合同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结语】

总之,当我们在需要签订保管合同的时候,在保管合同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即可。条款内容越清晰,我们在发生争议时就更能方便解决。我们作为广州法律人,希望以上见解对大家日后法院起诉有帮助,无论是合同纠纷还是欠款纠纷,多完善一点证据,就减少一点打官司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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