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评类“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
2022年10月26日,西安中院对腾讯诉抖音《云南虫谷》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抖音以每集200万元,共计赔偿腾讯经济损失3200万元。《云南虫谷》是腾讯公司旗下企鹅影视出品的悬疑冒险网络剧,改编自天下霸唱小说《鬼吹灯之云南虫谷》。原告腾讯公司发现,2021年8月30日《云南虫谷》在腾讯视频独播之后,抖音上存在大量用户上传的该剧剪辑片段,于是在2021年9月22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剪辑类短视频属于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一种类型,腾讯诉抖音《云南虫谷》侵权一案争议主要在于抖音对侵权行为是否履行了平台的管理义务。剪辑类短视频是对原有故事情节的机械拼接,二次创作出来的作品并不具备独创性,但影评类短视频则融入了创作者对原影视作品的思考与独创性表达,那么影评类二次创作的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呢?


影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概述
短视频是指在互联网媒体上传播的,时长在5分钟以下的视频,其通常由连续画面、背景音乐和字幕组成,并具有便捷性、时效性等特点。根据短视频产生方式不同,可分为原创短视频和二次创作短视频,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在原作品的文字、图像和人物的基础上,通过重新剪辑、旁白解说等方式制作。影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是对电视剧或电影部分情节的解读和分析,创作者所呈现出来的内容是自己观看影视剧情并通过思考后得出的理解和总结,并在短视频中加入旁白和录制解说,表达出个人对影视剧情的见解和观点的短视频。


影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的侵权判定标准
以“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的影评类短视频在短视频平台上非常常见,2017年台湾知名影评UP主谷阿莫就因为未经授权使用拥有版权的影片剪辑短视频被诉侵权。谷阿莫也回应称自己只截取了视频百分之一到十分之一的内容,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谷阿莫的抗辩主要涉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适当引用”应如何定性,到底引用原作品多少部分才构成侵权,并无一个明确的结论,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介绍使用他人作品是否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1)原作品的内容是否被适当使用
适当使用主要可分为引用目的适当和引用比例适当两个方面。首先,从引用目的上来说,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虽然不能直接获得经济利益,但短视频创作者通过引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影视作品进行解说,其一方面可以利用影视剧的知名度吸引粉丝观看自己创作的短视频,在短时间内能够从一众短视频中脱颖而出,收获庞大的粉丝群体,同时创作者可以以粉丝基础为依托,接到各大品牌的广告推广,获得推广费用,加之短视频平台推广的边际成本较低,创作者能够以较低的成本获取高额收益;另一方面,粉丝效应也能够进一步转化为直播间的产品销量,粉丝高额打赏等直观利润。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不可避免地容易落入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使用范畴。
其次,从引用比例上来说,需要确认创作者是否引用了影视剧的关键内容和主要情节。在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被告截取了涉案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中382幅画面进行图解式剧情解析,并引用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几乎全部为原有剧集已有的表达,具体表达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化,远远超出以评论为目的适当引用必要性的限度。
(2)引用行为是否影响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即创作者引用原作品进行影视解说,是否会在原电视与电影作品之间产生替代效果。在上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维权案件中,被告呈现出影视剧情的关键画面和主要情节,使得观众在看过被告制作的短视频以后便认为自己已经了解了剧情全部内容或者关键情节,加之电视剧本身时间较长,大部分观众也并没有一个整块的时间可以用来追剧,通过短视频的形式能够最大程度上节约时间成本,又可以使观众充分感受影视剧中的爱恨别离,达到愉悦身心的目的,但此种行为也导致原作者创作的影视剧在事实及主观感受上均不能再对观众产生吸引力,导致原作品观众分流,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对原作品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
(3)不合理地使用是否损害原著作权人合法利益
影视解说类二次创作的短视频,不可避免地会再现影视作品本身,但二次创作类短视频若具有较高的独创性,只是适当引用了原作品的部分情节,并不是对原作品简单的复述和呈现,而形成了个人立场鲜明的独创性表达,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便属于合理使用情形。但二次创作的短视频若完全以原影视剧情为基础,未显著体现创作者的智力劳动和独创性表达,属于侵害原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在《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维权案件中,法院认为公众可通过浏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已经影响涉案剧集的正常使用,对原作品的市场价值造成了实质性影响。被告以图解剧情的方式对原影视剧内容进行解说,虽然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对原作品的宣传效果,但其并非向公众提供保留剧情悬念的推介、宣传信息,而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剧情和关键画面。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原作品的分流,会减少原作品的流量和利益,不符合权利人需求的宣传效果,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二次创作的短视频创作者可以从引用目的、引用比例、是否会对原作品产生实质性影响、是否会侵害原著作权人的利益等方面来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侵权。若短视频创作者在制作短视频时能够融入自己的思考,这种思考是根据自己的生活经验和人生阅历所得出的,且恰当引用影视剧中部分片段,客观上能够为原作品引流,一般情况下不会引发著作权人的追诉,但如果对著作权人的利益造成了实质性影响,便涉嫌著作权侵权。


影评类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合理使用路径
无论是电视剧或电影,还是其他类型的作品,著作权人在创作原作品时都耗费了极大的精力与成本,著作权法有利于鼓励创新,保护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但在权利保护时也开辟出了部分合理使用的空间,以推动整个社会文艺事业的协同发展。因此,二次创作短视频的创作者在使用原作品时应该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在创作时间节点上,短视频创作者应该尽量避免引用正在热映及未上映的电影或电视剧,创作者针对影片或剧情的解读会涉及剧透,适当引用的比例也无法准确衡量,侵权风险较高;二是二次创作者应该避免简单同质化的搬运;即使介绍也尽量着重创作者本身基于该影视作品得到的理解和思考,不宜过多呈现剧情;三是为避免侵权,可以与作品的原权利人之间达成合作,借助短小精悍的短视频推广原作品,在各大平台上为原作品引流,双方实现利益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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