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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13年占房不付租,退休后告房东要房子,房东翻脸要他赔13年租金

2023-06-11 17:08 作者:子夜爆笑盘点  | 我要投稿

引言


上海,一女子把房子租给同事,13年没有收房租,结果退休后,同事竟然女子给告了,要求女子把房子过户给他。女子反诉要求其搬出房子并支付13年的房租,同事:你把房子送给我了


事件回顾


苏女士,一位在上海工作的善良女性,生活富裕。魏某是苏女士的同事,两人有着深厚的友谊。魏某与妻子感情融洽,后来离婚,带着一儿一女四处漂泊。


由于同情魏某,苏女士把她的一套房子租给了魏某,每个月只收取200元租金,还经常给他提供生活费用。


四年后,魏某不再支付租金,苏女士也不勉强,只希望魏某快乐生活。


魏某看苏女士对这套房子毫不在意,甚至还允许他免费居住,便知道她家里肯定不会缺少住房。也许,她已经忘记了这个房子,只等他在这里多住一段时间,这个房子就会属于他。


13年后,苏女士和魏某两人都退休了,过着优裕的生活。魏某的儿女已经长大成人,前程远大。


魏某长期占有这个房子,从中年直到老年,上海一套房子的租金从每年几百元涨到现在每年几万元,苏女士却从未要过任何租金。


魏某想永久占有这栋房子,因为他认为这栋房子已经是他的了,这么多年他没有付过任何租金,这栋房子岂不是白送?


但到目前为止,房屋所有权证上并没有写上他的名字,所以魏某起诉苏女士,要求将房子转让给他。


接到法院传票后,苏女士并未生气,只是很礼貌地对魏某说,这套房子她不会要了,但是他可以继续居住。


魏某以为苏女士家境富裕,认为这样的女人活该被欺负,所以说不会撤诉。


但由于魏某未提供任何能证明该房产属于他的证据,法院也就未受理该诉讼。


魏某不服,再次起诉苏女士,声称苏女士13年前曾许诺将房产赠予他。


苏女士被魏某的无理行为激怒,13年来对魏某的善意荡然无存,决心与魏某断绝关系。苏女士特地聘请了一名律师,对魏某提出了“反诉”,要求魏某立即搬离,并将13年来逾期的房屋租金如数退还。


魏某完全没有料到,这位苏女士竟然会突然翻脸,本以为苏女士会像以前一样,乖乖听话。


魏某接到苏女士的投诉后,勃然大怒,声称自己已经在此居住了13年,早已将此房产视为己有,于是双方矛盾日趋激化。


法院再次对魏某不利,责令魏某搬离房屋,并缴纳租金。


不过,魏某并没有搬出去的意思,他坚持认为,这栋楼是苏女士13年前送给他的,他住在这里是理所当然的事情,而且他对法院的判决极为不满。


苏女士再也不怜悯魏某了,当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她几次下令,都没能让他搬出去,他还威胁说,谁要是把他赶出去,他就搬去住。


魏某的理由也很奇怪,他认为这根本不算租赁,更像是免费赠送,因为他从未签过租约。


魏某的无理行为令苏女士极为恼火,她后悔13年前自己的好意,如果知道会是这样的结果,她说什么也不会帮助魏某。


1、苏女士与魏某之间并没有正式的书面租赁合同,但是通过苏女士将房屋出租给魏某并收取房租的行为,构成了租赁合同的默示。


根据《民法典》第730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虽然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租期,但通过长期履行,魏某支付房租,苏女士出租房屋的行为,双方形成了租赁合同关系。魏某有支付房租的义务。


魏某长期未支付房租,这属于对合同义务的违反,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即苏女士获得房租收入。这构成合同义务的不履行。


因此可以主张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要求魏某迁出房屋。


2、魏某无权要求转移房屋所有权。


根据《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案例,苏女士仅是将房屋出租给魏某,双方并未进行房屋买卖。魏某不是房屋的取得人,不具有占有和使用房屋的权利。


鉴于魏某并非取得人,苏女士也未将房屋移交给魏某,魏某不具备要求转移房屋所有权的法定权利。


魏某诉讼请求要求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理由不足,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应支持这一诉讼请求。


港剧里我们经常听说过“逆权侵占”,逆权侵占条例主要是惩罚一些冒失的业主任由他们楼宇或土地被第三者占用,不去收租甚至不闻不问。主要租客找过业主,登过寻人启事,又找不到的话,租客就可以向法院申请逆权侵占。经判决之后,就可以成为物业的合法拥有人。有权利便有义务,在业主失踪期间,租客一定要负担单元的差饷,及大厦维修费用。


先不说这是普通法里的定义,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相关的规定,就算按照普通法的“逆权侵占”,本案中也没有满足构成的条件。


小编总结


1. 好心并不代表会一直被利用。善良的人也会有翻脸和坚决维权的一天,不应挑战别人的忍耐底线。


2. 单凭口头约定而没有书面合同,很容易发生纠纷和误会。对重要事项,书面合同必不可少。


3. 占有他人财产时,一定要考虑到法律后果。单凭主观判断而忽视法律规定,很容易造成麻烦。


4. 任何事物都有度,过犹不及。好心帮助他人,也要适可而止,不能纵容对方过度利用自己。


5. 恩人可以变成敌人。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化莫测,既然出现问题要果断面对,不能怪别人。


6. 法律在维护正义之时也会考虑公平。单方面或主观地认定自己有权利,并不意味着法律会支持。要以事实和法理说理。


7. 即使有口头约定,但如果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也很难在法律上成立。对重要事项,书面证据还是必要的。


8. 生活的教训难免会伴随着损失,但只要记住教训,未来就可以避免更大的损失。保持积极乐观的心态很重要。


9. 与人相处要学会保持警惕,但不要丧失信任和善意。善意并不等于轻信,要学会在相处中审时度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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