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员在饭店摔倒不被认为工伤
在酒店下班打卡后离开时在后门楼梯摔倒致骨折是否应判为工伤?
本人的母亲在县城的一家中档饭店工作(私人老板) 该饭店在招聘员工时说的是早上九点上班 下午一点半到四点休息 晚上八点半下班 但真正上岗时 下午工作到两点多是常有的事(有时忙的话要到三点),晚上九点十点也是家常便饭。当然了这些也只是吐槽资本压榨劳动人民,毕竟在私人老板底下谈什么劳动法呢/苦笑
然而有一次,我妈妈在下班打完卡后(打卡时间为21:47 超出合同上的下班时间一个小时17分钟),在酒店后门外的楼梯上滑倒(该楼梯是连接着酒店后门的且十分湿滑,平常酒店工作人员经常要经过该楼梯到后门外的大垃圾桶倒垃圾,所以我认为这个区域应该视为工作场所,但有关部门不这么认为),以至于骶骨骨折。一开始我们向我县的劳动局申请了工伤鉴定,结果是不予认定工伤。而后又向我县的人民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依旧是不予认定工伤。
我看了行政复议的决定书,整理了行政复议不予认定工伤的基本理由如下:
1.打卡下班后已走出用人单位,已结束工作状态,不属于工作时间。(针对这一点,我的看法是既然饭店里的阿姨经常经过后门楼梯到后门外的大垃圾桶倒厨余垃圾等 那么该楼梯就应该视为工作场所 所以我妈妈摔倒的地方再用人单位范围内)
2.在酒家外面的楼梯上不慎摔下,该行为不属于上述“收尾性工作”的情形,与工作没有直接关联(基于该条,不属于收尾性工作我无从反驳,但我并不认为该楼梯为“酒家外面”,原因跟上述第一条反驳原因一样,而且这个楼梯跟后门是连接着的,后门里面就是厨房)
3.已离开用人单位处,事故发生地点也并非工作场所(该条我的反驳理由与第一条一样)
补充对于“收尾性工作”的解释: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一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班前和下班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搬运、清洗、准备、整理、维修、堆放或收拾其工具和工作服,或者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操作规程、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为完成工作所作的其他准备或者后续事务,视为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
另外,我妈妈在听证过程中补交了两份证据进行质证。一份为受伤的工作场所的照片3张及卫星定位图1张(但是有关部门并没有去现场进行调查,所以认为真实性无从考证),另一份是我姐姐转发给我妈的与我妈情况相似的案例(裁判文书网上找到的)那个案例最终是判定工伤的。但是我妈只截取了一部分那个案例中判定工伤成立的理由作为证据提交,最终被有关部门认为只截取了其中一部分,且那个案例与本案无关联。(我妈的这个做法确实有很大的问题,但是她并不是故意的,而是受限于我妈所受的文化教育,她并不知道在这样的情况下应该将完整的案例全部打印出来才能作为证据。当时如果我在她身边就好了。但是,有一点我很想请问,参加听证会的各位,应该比较容易就能够看出我的母亲是一位所受文化教育较为欠缺的朴实的中年妇女,在她提交了一份不能够算是证据的类似案例截图后,你们为什么没有一个人愿意上网查一下完整案例,或者说当面就做出提问呢?那么怕麻烦吗?)
类似案例的文书全文: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0BXSK4/index.html?docId=baWF8FM0EmPNPUmt8D4RLhrqzZvizoIxTZRiBBGoT67tMwuYMAkjBPUKq3u+IEo4yqTm1a4l045HDqVV9ro/4CIl/CHr9n3+xQZOHCrWUbq+t5NxH+uVVuJ4+D3wsQjQ
现在在考虑要不要进一步申请行政诉讼,网友们觉得有必要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