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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硕常考点】妨害安全驾驶罪

2022-07-06 10:35 作者:华图法硕  | 我要投稿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9日12时35分许,被告人陈良波乘坐载有10余名乘客的515号公交车,在余姚市 ××镇桥西公交车站至大隐站途中,因上车问题遭到驾驶员王某的谩骂而感到不满,便采用拳头击打王某后脖子的方式妨碍王某安全驾驶,危害到公共安全,后王某报警。原审法院根据以上事实及相关法律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良波有期徒刑三年。

2021年3月1日,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陈良波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上诉人陈良波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审庭审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上诉人陈良波在乘坐公交车过程中遭到驾驶员王某谩骂的事实,原判已据实认定。

鉴于二审期间,刑事法律规范发生变化,根据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依法适用《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相关规定,对上诉人陈良波的定罪、量刑予以改判,最终判决上诉人陈良波犯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 之日起计算判。


(二)、相关知识点介绍


1.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法条分析题、案例题】


2.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简答题、案例题】


3. 从旧兼从轻原则: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于未二审审结的案件具有溯及力。【选择题】

(一)、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1日下午,被告人吴鑫霞搭乘由桐庐县浮桥埠客运站到桐庐县分水镇客运站的公交车回家。17时许,在该公交车途经桐庐县瑶琳镇林场站时,被告人吴鑫霞未到站而提前刷卡,公交车司机赖某要求其下车或补刷卡,双方发生争执。后在公交车已经起步行驶的情况下,被告人吴鑫霞不顾全车10人的安危,用右手拉拽公交车方向盘,致使车辆行驶方向发生偏离,司机赖某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停车。在车辆继续起步往前行驶过程中,被告人吴鑫霞取出随身携带的摄像机对司机赖某进行拍摄。为了拍摄的全面性,又用右手拉拽司机面部佩戴的口罩,司机再次采取制动措施停车后,被告人吴鑫霞下车离开。



(二)相关知识点介绍


1. 妨害安全驾驶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简答题、论述题】

首先,依照罪刑法定原则,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而妨害安全驾驶罪是对行驶 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或者驾驶人员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虽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妨害安全驾驶罪两者均属于故意犯罪,且均侵害了公共安全,但在危险程度以及内容上本质不同。刑法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相提并论,根据同类解释规则,说明此类行为性质类似、危害相当。危害相当至少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性质上,行为本身一经实施就具备高度危险性,具有足以给公众人身、财产等造成 实害的具体危险,危险具有直接性、紧迫性;

(2)程度上,又必须达到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 物质产生的危险状态等同,而不是泛指任何具有危害公共安全性质的行为,行为一旦发生无法控制结果,足以造成重大物质性危害结果,后果具有严重性和一定的恐怖性。而妨害安全驾驶罪的客观行为主要表现 为采用操控驾驶装置等方式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运行,这种行为虽然对于车内外安全也构成了危险,但危险程度明显低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后果发生从可能性到发展演变成现实性之间尚存有一定距离,且侵害后果并不仅限于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公私财物重大损失。

同时,依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被告人吴鑫霞作为刚踏入社会不久的90后,因提前刷卡与司机发生争执而未能在目的地下车,便采取了拉拽方向盘的不法行为,后又为了曝光司机而拉扯司机面部口罩对其进行拍摄,从犯罪动机和目的看,被告人吴鑫霞的法治意识缺失,但主观恶性不大;行为方式上,并非采取殴打司机、抢夺方向盘等严重暴力方式,行为表现相对较为缓和;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庭审中对于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如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被告人吴鑫霞就应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考虑其自首情节),这种量刑显然与本案的情节、后果、主观恶性等严重不符,此时就应反思和质疑定性是否存在问题。而将其定性为妨害安全驾驶罪,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综合被告人吴鑫霞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各种因素,刑罚较为适当,也与民众朴素的法律情感观相符合。

1. “公共交通工具”:主要指公共汽车、公路客运车,大、中型出租车等车辆。此外还有从事空中运输的飞机,铁路运输的火车、地铁、轻轨,水路运输的客运轮船、摆渡船、快艇等。【法条分析】

2. 罪与非罪的界限:是否干扰到公共交通工具的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选择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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