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考前新题!第三点要根据最新观点修改过来
最近出了几个新题目,大家重点做一下
例1:李四欠张三30万无力偿还,但李四怠于行使对王五的30万到期债权。张三代位起诉王五,法院依法追加李四为第三人。法院判决确认张三享有的代位权成立,王五应当向张三清偿30万元。
1、诉的主体、诉的分类以及诉讼标的判断
本案由两个诉构成:
(1)一是确认之诉,确认债权人张三是否享有代位权;适格原告是债权人张三,适格被告是债务人李四;诉讼标的为债权人张三与债务人李四之间的代位权法律关系。
(2)二是给付之诉,要求相对人王五向债权人张三清偿债务;适格原告是债权人张三(代了债务人李四的位),适格被告是相对人王五;诉讼标的为债务人李四与相对人王五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2、法院判决王五向张三清偿30万元,该判决的既判力问题。
《民法典》第537条:“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1)主观范围:全体当事人,即债权人张三、债务人李四、相对人王五均受判决既判力约束;
(2)客观范围:债权人张三与债务人李四之间的代位权利义务关系;债务人李四与相对人王五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均受判决既判力的约束。
3、《民法典》第535条规定“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的理解。
(1)王五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主张,李四与王五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张三的起诉。
(2)王五在首次开庭前向法院主张,张三与李四的借款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张三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