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经济学教科书’名词解释》22.5 劳动雇佣法
【本文转载自江苏省-资料室编-出版1959年版 仅供学习参考】
5、劳动雇佣法[i]
苏维埃政府在实行农业集体化以前为了促进农业生产的进一步提高,为了保护雇农利益和限制富农剥削的一种法律。
这个法律是1925年5月苏维埃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它是把当时农村中实际存在的雇佣劳动关系合法化。法律规定:雇主雇佣工人必须订立书面契约,契约中规定雇佣工人的工作,期限,工资等等,工人每日工作不得超过八小时,如收获期间加班工作,应增加工资,工资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并规定了工人有权享受节日和休假日。还特别规定雇主应当供给雇工住所和工作服[ii]。法律上的这些规定对限制富农剥削起了很大作用,并保护了雇农的利益。
1929年底党由限制富农政策过渡到消灭富农阶级的政策以后,劳动雇佣法就在1930年废除。
注:
[i]《政治经济学教科书》,1959年版,第395页。
[ii] 不在工资内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