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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不负偿还责任

2022-09-20 15:10 作者:大山的vlog  | 我要投稿

【原告朱某】诉称:被继承人蔡某2于2019年2月17日去世,两被告系其父母,被继承人生前未生育子女,去世时无配偶。被继承人、原告朱某及案外人谢某、杨某、崔某系上海某荟的股东。2013年6月9日,被继承人、原告、三案外人与上海XX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上海XX公司注资8,000,000元取得上海某荟21.05%的股权,上海某荟注册资本由30,000,000元变更为38,000,000元。

该投资协议书另载明,被继承人、原告、谢某、杨某、崔某应当最迟于2015年6月1日完成上海XX公司的全部股权回购,且被继承人、原告、谢某、杨某、崔某对前述股权回购、投资收益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某荟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前股权结构为:原告17.47%、崔某10%、被继承人60.92%、谢某5%、杨某6.61%,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后,上海某荟股权结构为:原告13.79%、崔某7.89%、被继承人48.10%、谢某3.95%、杨某5.22%、上海某荟21.05%。


2017年,因股权回购纠纷,上海XX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原告、被继承人、谢某、杨某、崔某共同支付其股权回购款、投资收益及损失、诉讼费用等。仲裁期间,因被继承人病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上海XX公司撤回了对被继承人的仲裁申请,2019年4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谢某、杨某、崔某向上海XX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投资收益及损失、律师费、保全费及仲裁费用等。

原告认为,在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过程中,原告及谢某、杨某、崔某作为连带责任人支付的股权回购款均已超过了按照各自让渡的股权比例回购上海XX公司所持21.05%股权所应当承担的款项。原告按照原股权比例只需负担股权回购款2,335,913.70元,而原告实际负担了3,200,000元,差额部分系基于股权回购款连带责任的约定而替被继承人蔡某2承担的股权回购款


故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两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蔡某2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因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XX公司”)与上海某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某荟”)纠纷案中被强制执行债务款3,200,000元。诉讼中,原告调整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蔡某2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替被继承人蔡某2偿还的股权回购款864,086.30元。

被告蔡某1、谭某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人民法院查明】:

被继承人蔡某22019年2月17日因病死亡注销户口,其系两被告蔡某1及谭某所生之女。蔡某2生前无子女,死亡时婚姻状况为离异。两被告系蔡某2的第一顺位继承人。

另查明,被继承人、原告朱某及案外人谢某、杨某、崔某系上海某荟的股东。2013年6月9日,被继承人、原告、三案外人与上海XX公司签订《投资协议书》,上海XX公司注资8,000,000元取得上海某荟21.05%的股权,上海某荟注册资本由30,000,000元变更为38,000,000元。

该投资协议书另载明,被继承人、原告、谢某、杨某、崔某应当最迟于2015年6月1日完成上海XX公司的全部股权回购,且被继承人、原告、谢某、杨某、崔某对前述股权回购、投资收益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上海某荟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前股权结构为:原告17.47%、被继承人60.92%、谢某5%、杨某6.61%、崔某10%,后该五名股东根据该持股比例转让部分股权至上海XX公司名下。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后,上海某荟股权结构为:原告13.79%、被继承人48.10%、谢某3.95%、杨某5.22%、崔某7.89%、上海某荟21.05%。


2017年,因股权回购纠纷,上海XX公司向上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原告、被继承人、谢某、杨某、崔某共同支付其股权回购款、投资收益及损失、律师费、仲裁费用等。仲裁期间,因被继承人病重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上海XX公司撤回了对被继承人的仲裁申请,2019年4月2日,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原告、谢某、杨某、崔某向上海XX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投资收益及损失、律师费、仲裁费用等。

又查明,根据各股东让渡股权的份额对上海XX公司21.05%的股权进行回购,原告需负担股权回购款2,335,913.70元,而原告实际负担了3,200,000元;被继承人需负担股权回购款8,145,613.20元;谢某需负担股权回购款668,550元,实际负担了2,000,000元;崔某需负担股权回购款1,337,100元,实际负担了6,153,924.90元;杨某需负担股权回购款883,823.10元,实际负担了2,600,000元。除被继承人外,原告、谢某、崔某、杨某均承担了超出各自按照原股权比例回购上海XX公司所持21.05%股权所应当承担的款项。

在(2021)沪0105民初某2号案件审理过程中,谢某、崔某、杨某均表示他们与原告、被继承人间对于股权回购款偿付未有约定,上海XX公司章程关于股权回购款内部偿付问题亦未有规定。谢某、崔某、杨某均表示认同原告主张的在各股东间按照上海某荟原持股比例对股权回购款进行偿付的主张。


再查明,因两被告未出庭应诉,法院无法听取两被告继承或放弃继承蔡某2所遗财产的意见,但在本院审理的多起涉蔡某2的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案件中,两被告均表示放弃继承蔡某2所遗财产

【人民法院认为】:因上海XX公司章程及原告、谢某、崔某、杨某均表示在上海某荟原股东间对于股权回购款支付未有规定或约定,而两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就该事宜进行主张、答辩、举证,本院采纳原告主张,在未有规定及约定的情况下,各股东间应按照原转让的股权份额对股权回购款投资收益及损失、律师费、仲裁费用等进行偿付。同时,因被继承人在涉股权回购款仲裁过程中去世,原告、谢某、崔某、杨某实际承担的股权回购款中均包含了替被继承人承担的股权回购款。原告现以此事实为依据,要求行使内部追偿权,对自己替被继承人承担的股权回购款要求两被告在继承蔡某2遗产的范围内进行承担,本院认为于法不悖,依法予以照准

【判决结果】:(由于被告未出庭就放弃继承进行声明)

被告蔡某1、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用蔡某2的遗产向原告朱某偿付864,086.3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蔡某1、谭某用蔡某2的遗产进行支付。

案件受理费12,4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6,220元,由被告蔡某1、谭某用蔡某2的遗产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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