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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发票和旺财一起“离职”了

2020-05-07 16:29 作者:T型业财税思维  | 我要投稿


专用发票和旺财一起“离职”了

 

兴旺公司是一家生产出口服装的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1日,总部在北京,目前在国内8个省市建立了分公司。为了让服装远销海外,开拓海外市场,还在香港也设立了销售子公司。

同时,兴旺公司在天津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独立设了一家天津跨境贸易服务公司,目的是为了以服务为导向支持总公司的服装推广工作。

旺财是兴旺公司的销售总监,一月前离职了。

2019年10月,在兴旺公司工作了一年半的时点,旺财提出了离职。按照旺财的说法,老板的思路和他不对路。

他认为老板对于成立天津跨境贸易服务公司的想法不成熟,没有整体规划。在与公司磨合的一年半里,他并没有发现公司战略思路变得更清晰的迹象,而自己在境外和境内运作销售过程中的努力付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在这样继续下去会影响自己职业发展前景的情况下,他提出了离职。

这个前奏有些长!

因为是系列故事,所以开篇对故事的背景进行了详细介绍。

旺财在2019年9月末向公司提出了离职,由于正逢国庆法定假日,单位忙于各种节前的安排工作,所以,只是仓促中给旺财办理了离职手续。

十一长假过后,公司财务人员在结转当月费用时发现,有一张1.5万元的宣传费发票未按照旺财之前的承诺给到财务部。而这张发票已经在旺财取得发票时做了认证。

财务经理张山风急忙联系旺财索要发票,而此时的旺财已经在新西兰皇后镇和未婚妻探索一年后的结婚教堂了。

旺财轻描淡写的回复张山风:发票找不到了,不知道扔哪儿了。

这下可把张山风愁坏了,怎么办?

不要着急,敏希来帮你想办法!

敏希温馨提示:

1. 发票取得时已经认证,但是业务员没有报销,企业没有抵扣的处理办法?

国家政策文件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⑴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未按期申报抵扣;
⑵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封存纳税人账簿资料,导致纳税人未能按期办理申报手续;
⑶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导致纳税人未能及时取得认证结果通知书或稽核结果通知书,未能及时办理申报抵扣;
⑷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未能按期申报抵扣;
⑸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目前发票认证期限规定: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本公告第一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至第七条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兴旺公司的财务经理张山风针对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可以用以下办法处理: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同时,财务部门要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负责人员做好沟通解释工作。

(发票联可以不加盖发票章)

注:此故事中的公司名及人物纯属虚构,请不要对号入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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