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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考打卡】2022年注会预习打卡《税法》第二章(1)

2022-01-11 14:53 作者:对啊网  | 我要投稿



税法 || 增值税

一、纳税义务人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1)销售或进口货物;(2)销售劳务;(3)销售服务;(4)销售无形资产;(5)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2.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纳税人判断: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3.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二、扣缴义务人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以下简称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 = 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 税率)× 税率

 


增值税征税范围

 

一、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 货物、劳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范围和税率


2. 服务的范围、税率


(1)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3)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纳税人已售票但客户逾期未消费取得的运输逾期票证收入,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4)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5)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6)固定电话、有线电视、宽带、水、电、燃气、暖气等经营者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初装费、开户费、扩容费以及类似收费,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7)纳税人将建筑施工设备出租给他人使用并配备操作人员的,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8)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提供的装修服务,按照“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而非“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企业管理服务”中的物业管理。

 

(9)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10)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11)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12)存款利息、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13)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银行联行往来业务、和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同业存款、同业借款、同业代付、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持有金融债券和同业存单产生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4)纳税人无偿转让股票时,转出方以该股票的买入价为卖出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在转入方将上述股票再转让时,以原转出方的卖出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计算缴纳增值税。

 

(15)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现代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

 

(16)将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或者飞机、车辆等有形动产的广告位出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用于发布广告,按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不动产适用税率 9%;动产适用税率 13%』

 

(17)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 9%』

 

(18)拍卖行受托拍卖取得的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

 

(19)纳税人为客户办理退票而向客户收取的退票费、手续费等收入,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20)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业”缴纳增值税;机器设备安装服务(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按照“建筑服务——安装服务”缴纳增值税。

 

(21)纳税人在游览场所经营索道、摆渡车、电瓶车、游船等取得的收入,按照“文化体育服务”缴纳增值税。『此处具有旅游观光的性质,属于游览场所的收入,不属于“交通运输服务”』

 

(22)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23)纳税人提供植物养护服务,按照“其他生活服务”缴纳增值税。

 

4. 确定一项经济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除另有规定外,一般应同时具备四个条件:

(1)应税行为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2)应税行为是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范围内的业务活动;

(3)应税服务是为他人提供的;

(4)应税行为是有偿的。

 

二、征税范围的特殊规定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项目界定

1. 同时涉及征收与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1)罚没物品征与不征增值税的处理

①未上缴财政的经营罚没物品收入,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②经营罚没物品收入,凡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不予征收增值税。

 

(2)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征』;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范围『不征』。

 

(3)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 不征收增值税的特殊项目

(1)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3)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4)存款利息不征收增值税。

(5)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6)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征收增值税。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特殊行为界定

1. 视同销售货物或视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委托方视同销售』

(2)销售代销货物。『受托方视同销售』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无偿增送,视同销售。『集、个、投、分、送』

(5)将外购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增送,视同销售。

(6)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销售应税服务、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 混合销售 VS 兼营

 

 

 

特例: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改增”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和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登记

 

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条件

1. 两类登记条件

 

 

 

2. 年应税销售额的确认

(1)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的内容如下表所示。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新的“营改增”项目差额计税的,按照扣除前计算』

 

(3)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出租不动产的销售额要计入』

 

3.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例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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