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基常识刷题——(民法)监护资格的撤销和终止 | 5个真题

监护资格的撤销和终止总结:
1.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比如虐待被监护人)
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比如身体疾病无法照料被监护人基本生活)
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民政部门兜底责任】
2.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3.监护资格被撤销后的恢复:①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是被监护人的父母或子女,其他人不行;②如果是因为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被撤销的,不能恢复;③要有悔改表现;④要经本人向法院申请;⑤要考虑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留下心理阴影了实在不愿意恢复也不能强求)。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③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④其他。
监护关系终止后,被监护人仍然需要监护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