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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幕完结版】2023法律硕士考试【一本通】民法学 众合法硕岳业鹏

2022-07-01 16:04 作者:ELAMUS_  | 我要投稿

物权编+合同编(持续更新中)

物权编

物权:支配权/具有绝对效力的财产权/对世权(义务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客体为特定的物或权利/优先、追及、排他效力/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

债权:相对权/具有相对效力的财产权/对人权

(义务人为特定相对人)/客体为债权人特定的给付行为/兼容、平等、相对效力/任意主义的立法原则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e.g.车某已经将手表交付给岳某,马某已经付款给了车某→岳某优先受到保护享有物权;e.g.同一动 产上设定多个物权--车某分别欠了三人钱,将手表抵押给了岳某,但手表 现在在龚某手上--民法典456<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外: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工程款可以优先于建设工程的抵押权受偿;买卖不破租赁

追及效力

乙拾得甲遗失的手机、卖给丙、丙送给丁,但甲仍是手机的所有权人

例外: 丙是善意受让人,丙取得所有权然后送给丁,丁称为所有人,甲没有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如果两种物权的支配效力不冲突,也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e.g.国家的土地给老百姓使用,老百姓又抵押给银行--土地上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抵押物权

·物权的分类

-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所有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两者都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因此也称为他物权)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即标的物被变卖拍卖后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

-意定物权(合同为前提)、法定物权(留置权)【区分物权法定--指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206.3/207

·物权客体的特定原则(客体只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特定物)--一物一权原则

例外:动产浮动抵押在不特定的财产上设定;同一物上也可能存在两个以上效力不冲突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116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狭义)规定。【区分民法渊源广义】

具体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强制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违反类型强制的规定--约定不能发生效力

2.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约定原则上无效,但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设立【流质条款】

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带来的消极影响

--地役权允许当事人约定内容

--担保物权采纳功能主义立法模式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让不特定多数人知道(与交易相关的)

例外: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公信: 公示内容让社会公众能够相信

[eg.善意取得制度]

例外:遗失物不能被善意取得


物权分类

·是否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取得

①原始取得eg.生产取得孳息、先占、没收;善意取得

②继受取得

-转移型

-创设型

eg1.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担保物权)

eg2.国家将土地承包给老百姓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于物权变动的原因

①基于法律行为(买卖合同):需要公示

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继承;生效文书;事实行为

·物权变动模式(只限于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立法例

①债权意思主义--有效债权合同

②物权形式主义--有效债权合同+独立的物权行为

③折衷主义--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只需要完成公示就可以

<例外: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动产抵押;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是包含相应物权变动意思的合同)+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是包含相应物权变动意思的合同)+交付<例外:动产抵押>

不动产登记

1.

①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原则上采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不动产抵押权)

②登记对抗主义

特殊动产;动产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地役权的设立变动消灭

2.分类

①首次登记(设立);变更(如房产抵押100万变为200万);转移(如买卖房产);注销

②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预告登记(基于协议约定)

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请求权

①物权的内容、归属之争

②利害关系人请求

2.物权请求权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

a.现时的无权占有

b.物权人请求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a.妨害物权,限于侵占以外的情形

b.物权人请求

c.请求为妨害行为的人或对妨害有除去支配力的人

③消除危险请求群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编

·通则

①债的基本理论

②通用规则:

发生、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消灭

·分则--债的发生原因

①典型合同(合同之债)

②准合同(法定之债)

③债权的保护制度--违约责任


·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特定主体之间)请求对方(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法律关系

--财产上的法律关系

--变动: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之债)、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定之债)产生

--可以实现当事人特定的利益

·债的要素

--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内容:债权、债务(物权部分强调权利人的视角,债权相反)

--客体:特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债权

--特点:内容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性)/非排他性/平等性

--权能:请求、保持受领(都有)、保全、处分【不完全债权eg.自然之债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债务

--特征:特定性:期限性;强制性

--类型: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的

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更好地实现(既可以当事人约定也可以基于交易习惯)eg.单证资料的交付如发票

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习惯产生)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没有给付内容)

eg.定制西装配合量体;坐飞机时晕倒航空公司有救助义务;坐在饭店吃饭被灯砸到了或手机被小偷抢了

区别:

1.能否请求继续履行

2.保护利益(合同利益/合同利益以外的)

3.后果(义务不履行可能产生请求权/只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不真正义务: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eg.591→


第五编 专题01:合同通则(01) P52 - 29:35



第五编 专题01:合同通则(01) P52 - 35:39



第五编 专题01:合同通则(01) P52 - 38:18



第五编 专题01:合同通则(01) P52 - 37:48


【我国:债和合同--合同编=债权编;合同通则=债权通则】



第五编 专题01:合同通则(02) P53 - 09:59


·合同编调整范围--狭义上的合同:财产

[广义:财产+身份,如意定监护协议导致监护关系的产生]

[没有的参照使用,如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协议(财产+身份) 【契约=合同】

468调整范围的扩张--非因合同产生的,适用本编


第五编 专题01:合同通则(02) P53 - 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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