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幕完结版】2023法律硕士考试【一本通】民法学 众合法硕岳业鹏
物权编+合同编(持续更新中)
物权编
物权:支配权/具有绝对效力的财产权/对世权(义务人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客体为特定的物或权利/优先、追及、排他效力/法定主义的立法模式
债权:相对权/具有相对效力的财产权/对人权
(义务人为特定相对人)/客体为债权人特定的给付行为/兼容、平等、相对效力/任意主义的立法原则
·物权的效力
优先效力

e.g.车某已经将手表交付给岳某,马某已经付款给了车某→岳某优先受到保护享有物权;e.g.同一动 产上设定多个物权--车某分别欠了三人钱,将手表抵押给了岳某,但手表 现在在龚某手上--民法典456<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例外: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的工程款可以优先于建设工程的抵押权受偿;买卖不破租赁

追及效力
乙拾得甲遗失的手机、卖给丙、丙送给丁,但甲仍是手机的所有权人

例外: 丙是善意受让人,丙取得所有权然后送给丁,丁称为所有人,甲没有追及效力

排他效力
如果两种物权的支配效力不冲突,也可以在同一物上并存e.g.国家的土地给老百姓使用,老百姓又抵押给银行--土地上有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用益物权)、抵押物权
·物权的分类
-对标的物的支配范围:完全物权(所有权)、定限物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两者都是在他人的财产上设定的因此也称为他物权)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交换价值)(即标的物被变卖拍卖后担保物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从物权(担保物权、地役权)
-意定物权(合同为前提)、法定物权(留置权)【区分物权法定--指的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基本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206.3/207
·物权客体的特定原则(客体只能是一个完整的独立的特定物)--一物一权原则
例外:动产浮动抵押在不特定的财产上设定;同一物上也可能存在两个以上效力不冲突的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
116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法律(狭义)规定。【区分民法渊源广义】
具体内容:类型强制;内容强制
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1.违反类型强制的规定--约定不能发生效力
2.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约定原则上无效,但不影响担保物权的设立【流质条款】
缓和物权法定原则带来的消极影响
--地役权允许当事人约定内容
--担保物权采纳功能主义立法模式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让不特定多数人知道(与交易相关的)
例外:因继承而发生物权变动的
公信: 公示内容让社会公众能够相信
[eg.善意取得制度]
例外:遗失物不能被善意取得
物权分类
·是否基于他人既有的权利取得
①原始取得eg.生产取得孳息、先占、没收;善意取得
②继受取得
-转移型
-创设型
eg1.将房屋抵押给银行(担保物权)
eg2.国家将土地承包给老百姓使用(建设用地使用权)
·基于物权变动的原因
①基于法律行为(买卖合同):需要公示
②非基于法律行为:继承;生效文书;事实行为
·物权变动模式(只限于因法律行为而变动的物权)--立法例
①债权意思主义--有效债权合同
②物权形式主义--有效债权合同+独立的物权行为
③折衷主义--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只需要完成公示就可以
<例外:债权意思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动产抵押;地役权>
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是包含相应物权变动意思的合同)+登记
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有权处分+合同有效(必须是包含相应物权变动意思的合同)+交付<例外:动产抵押>
不动产登记
1.
①登记生效主义
不动产原则上采用(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居住权、不动产抵押权)
②登记对抗主义
特殊动产;动产抵押;土地经营权的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地役权的设立变动消灭
2.分类
①首次登记(设立);变更(如房产抵押100万变为200万);转移(如买卖房产);注销
②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错误);异议登记(权利人不同意更正);预告登记(基于协议约定)
物权的保护
1.确认物权请求权
①物权的内容、归属之争
②利害关系人请求
2.物权请求权
①返还原物请求权
a.现时的无权占有
b.物权人请求
②排除妨害请求权
a.妨害物权,限于侵占以外的情形
b.物权人请求
c.请求为妨害行为的人或对妨害有除去支配力的人
③消除危险请求群
④恢复原状请求权
3.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编
·通则
①债的基本理论
②通用规则:
发生、效力、履行、保全、变更、转让、消灭
·分则--债的发生原因
①典型合同(合同之债)
②准合同(法定之债)
③债权的保护制度--违约责任
·债的含义和法律特征
--(特定主体之间)请求对方(为或不为特定的行为)法律关系
--财产上的法律关系
--变动:可以基于法律规定(法定之债)、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意定之债)产生
--可以实现当事人特定的利益
·债的要素
--主体:债权人、债务人
--内容:债权、债务(物权部分强调权利人的视角,债权相反)
--客体:特定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
·债权
--特点:内容允许当事人约定(任意性)/非排他性/平等性
--权能:请求、保持受领(都有)、保全、处分【不完全债权eg.自然之债如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债务
--特征:特定性:期限性;强制性
--类型:
主给付义务:决定债的类型的
从给付义务:辅助主给付义务更好地实现(既可以当事人约定也可以基于交易习惯)eg.单证资料的交付如发票
附随义务:基于诚信原则(即使当事人没有约定也可能基于法律规定或习惯产生)而产生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没有给付内容)
eg.定制西装配合量体;坐飞机时晕倒航空公司有救助义务;坐在饭店吃饭被灯砸到了或手机被小偷抢了
区别:
1.能否请求继续履行
2.保护利益(合同利益/合同利益以外的)
3.后果(义务不履行可能产生请求权/只能产生损害赔偿责任)
不真正义务:对自己应当承担的义务 eg.591→
【我国:债和合同--合同编=债权编;合同通则=债权通则】
·合同编调整范围--狭义上的合同:财产
[广义:财产+身份,如意定监护协议导致监护关系的产生]
[没有的参照使用,如离婚协议中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而产生的违约金的规定]
合同(财产)--民事法律行为--协议(财产+身份) 【契约=合同】
468调整范围的扩张--非因合同产生的,适用本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