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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弧败诉——奥特曼海外版权之争

2022-08-19 10:55 作者:神女紫  | 我要投稿

1960年代初,圆谷英二创立特技摄影技术,并于1966年首次制作“奥特曼”人物形象作品。泰国人辛波特·桑登猜于1960年代到日本学习广告摄影,曾在圆谷英二的圆谷企业株式会社工作,与圆谷英二之子圆谷皋有交往。

1973年,圆谷皋继承圆谷公司。辛波特的说法是:这一年圆谷公司向辛波特·桑登猜寻求帮助,桑登猜借款2亿日元给圆谷公司,还从圆谷公司购买奥特曼的使用权和聘请圆谷公司员工的形式拍摄特摄电影《钟寺巨人与詹伯A》和《哈奴曼与七个奥特曼》,帮助圆谷解决了财政危机问题。

1995年年底,圆谷皋去世的几天后,辛波特向圆谷公司发出律师信,称圆谷皋从辛波特借款2亿日元,但由于陷入财政危机的圆谷公司无力偿还,因此圆谷皋于1976年将《哈奴曼与七个奥特曼》、《巨人与詹伯A的故事》、《奥特Q》、《初代奥特曼》、《奥特赛文》、《杰克奥特曼》、《艾斯奥特曼》以及《泰罗奥特曼》等9部作品在日本以外的全球著作权无限期地转让给辛波特(该转让书被称为《1976年合同》)。

圆谷公司认为这份合同系伪造,于是上诉日本法院。

2003年2月,日本东京区法院一审判决该合同有效,圆谷败诉。

同年12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二审判决该合同有效,圆谷败诉。

2004年4月27日,日本最高法院终审判决该合同有效,圆谷败诉。日本法律规定,印章具有法律效力。经放大1000倍的文件印章与真实印章比对,得出结果是同一印章。并非伪造,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日本最高法院还认为:圆谷制作的《1996道歉信》书面承认了《1976协议》的效力。《1976协议》是有效的合同,圆谷公司败诉。

2008年12月24日,辛波特向日本的UM公司(UM Corporation)转让《1976年合同》所涉及的各项权利。UM公司将《1976年合同》授权于香港TIGA公司,香港TIGA公司转授权于蓝弧动画。

中国人与中国企业在中国境内遵循的只有中国的法律。圆谷与辛波特一方在中国法院也展开了一系列诉讼。2013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确认《1976年合同》的真实有效性,这次是终审判决。中国法院认为这份协议是真的,具有法律效力。

2017年,蓝弧文化基于UM公司授权而制作的动画电影《钢铁飞龙之再见奥特曼》。圆谷称影片出品方蓝弧动画、乐视影业涉嫌侵权,并进行起诉,2017年9月6日正式立案。

关于蓝弧奥特曼侵权一案,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方主张的泰国公司版权生效,但1976协议中的相关条例中,并未包括使用角色(或者一定程度上的角色改动)进行拍摄电影,于是法院一审判决圆谷获得胜利,这是基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下达的判决,是理所应当的结果。

《1976协议》虽然提及版权,但不包含改编权等在内的完全版权,而且《1976协议》只覆盖1976年以前的9部《奥特曼》作品的系列形象。(包括《巨人VS詹伯A》和《哈奴曼与七个奥特曼》)

UM公司也认为:蓝弧公司及蓝奇公司拍摄涉案电影并篡改奧特曼的形象及剧情,其行为属于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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