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04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 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除外)的营利性组织。
提示:无限连带责任——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共同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至少2人以上,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伙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人民警察、法官、检察官、商业银 行工作人员等,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②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是由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确定相互间权利义务的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③有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 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人还可以劳务出资。
④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的名称应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①提出申请: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全体合伙人登记的合伙申请人,合伙协议,合伙人的身份证明,出资权属证明,经营场所证明及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②工商登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另外,登记机关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 • 合伙人的出资+合伙企业的经营收益;
财产转让 • 对内转让: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 应通知其他合伙人。对外转让: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注意事项 • 合伙企业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存续期间企业财产独立于合伙人个人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持有,合伙企业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财产,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普通合伙人的权利:
①执行权。合伙人平等享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权,可以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也可以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
②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③知情权。合伙人具有查阅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的权利。
④异议权。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有提出异议的权利和撤销委托的权利。
⑤表决权。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二、普通合伙人的义务
①合伙事务执行人要按约定向不参与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及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②合伙人不得自营或与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之外,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④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其他行为。
三、普通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①按合伙协议的约定处理;
②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
③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④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⑤注意事项,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 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 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无 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合伙协议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 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四、普通合伙企业与外部第三人的关系
①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合伙人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消其对合伙企业债务;
③合伙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个人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得的收益用于清偿;
④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强制执行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五、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①指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
②如合伙开办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
③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 任;
④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六、入伙与退伙
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订立书面的入伙协议;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自愿退伙(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法定退伙(当然退伙、 除名退伙)
【有限合伙企业】
一、设立条件
①有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中有限合伙企业至少要有一个普通合伙人;②有书面的合伙协议;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④有限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⑤有限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二、特殊规定
①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等的责任);
②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③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④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三、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①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作为有限合伙人期 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③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清算:
1、清算人的确定。合伙企业解散,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可 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 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 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 。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处理与清算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活动或者仲裁活动。
3、通知、公告债权人和申报债权。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 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4、合伙企业财产清偿顺序。①清算费用;②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③合伙企业所欠税款;④合伙企业的债务。
5、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单元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普通合伙企业财产及事务管理,合伙企业内部约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规定;入伙与退伙的程序与效果;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的规则;有限合伙企业的特殊规定; 合伙企业解散情形和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