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户籍、里甲制度看古代王朝对社会成员的控制

刘泽华/文 裴贯之/编辑

户籍制度=行政管理对人身的控制。
中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人口统计并制定一套严密的户籍管理制度的国家。从中国古代历史来看,通过加强户籍管理来巩固对社会的控制都是历代统治者最重要的措施之一。
依据刘泽华等人的研究,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商朝。在周朝,依据《周礼》的记载,当时专设的大司徒一职就有“与其人民之数”的职责。男孩出生8个月,女孩出生7个月就需要去官府登记入册。
官府会在专设的户口簿上详细记录被登记者的出生时间、性别和家庭住址,被登记者死亡以后,也需要到官府去注销登记。
战国时期秦国专设《傅律》以法律的形式来管理户籍,其中明确规定所有人必须在籍,否则即是“脱籍”。而脱籍是重罪,脱籍者不仅本人要被治罪,其街坊四邻和乡村掌管户籍的典老都要治罪。
汉武帝年间关东二百万流民中被查出有四十万人脱籍,导致当时的丞相石庆以失职罪处理,差点被处死。
户籍制度不仅包括人口的登录,也包括定期的稽查核实人口。汉代法定每年8月,县道都要案户比民。案比之时,所辖境内所有人,不分男女老幼,都要整家前往县府,聚集到大厅之中,由主管的官吏将每个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身材的高矮、胖瘦和长相,以及有无特殊的生理标志等等,一一查验明白,然后重新造册,在年终的时候由乡县上报所属的郡国,郡国再上报朝廷。
隋唐时期的“貌阅”、“团貌”,是汉代案比制度的继续和发展。当时规定,主管户籍的官吏如果在案比、貌阅当中作弊的话,将会受到严厉的惩罚。隋文帝开皇五年下令,州县大索貌阅,凡是查出户口不实的,乡正、里长都要发配到边疆服役。
与户籍制度相应的,是一个严密控制人身的组织系统,将每一个村邑、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毫无遗漏地编织入朝廷行政网络之中,即里甲制度。
管仲治理社会的一个重要策略就是:“参其国而伍其鄙”。其中“参其国”即是把城市中的“国人”分为工、商、士三个部分,又把工、商各分为三个乡,士分为十五个乡。士按照居民组织系统,把五家编为一轨,十轨为一里,四里为一连,十连为一乡。
“伍其鄙”是指把乡村中的“野人”分为五个属,各属之下的居民组织系统是:十卒为一乡,乡有乡帅;三乡为一县,县有县帅;十县为一属,属有属大夫;五属为一鄙。
户籍、里甲制度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
①户籍、里甲制度是对民众的居住、生产、生活实施干预的保证。在如此严密的组织网络之中,居民的一切活动都被严密地控制起来。
在如此严密的组织网络中,居民的一切活动都被严密地控制起来。每5家编为一伍,10家编为一什,伍什都有监管的头目。居民点“里”的四周筑起围墙,堵塞缺口,统一与外界相通的道路,控制出入。里门的把守和看管不允许有丝毫的马虎,里门的钥匙直接由里尉管理,下设有看门的小吏,负责按时开闭里门,并监视所有的出入者,向里尉报告情况。凡是不按时出入、穿戴不符合朝廷规定,以及里中居民有反常表现的,门更一有发现,都要及时向上反映。
里门的左右各建有一所观察室。春秋时节,每天早晨居民下地的时候,里胥坐在右面的观察室里,邻长坐在左面的观察室里,等待眼看着所有能劳动的居民都已走出里门下地了,他们才各自回家。当晚上人们收工归来的时候,他们又以同样的方式再履行一遍职责。
②户籍、里甲制度是杜绝一切社会成员通过自由的地理空间转移而摆脱朝廷控制现象的保证。
居民流动的可能性在严密的户籍制度和什伍里甲制度的控制下,已经几乎接近于零。迁徙必须经由官府办理证书。但是要获得证书是极其困难的,如果不具有充分的理由,不具有官府,允许迁徙的某些特殊条件,不上下打通各方面的关系,那就绝无实现迁移的希望。管仲相齐时,令士农工商各安其处,使得“奔亡者无所匿,迁徙者无所容”。秦国在献公十年(公元前375)时,“为户籍相伍”,此后又经商鞅变法,“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使民无得擅徙”,以至人民“行间无所逃,迁徙无所入”,和齐国毫无两样。
公元前338年,秦孝公死,新即位的秦惠文王以谋反的罪名派人逮捕商鞅,这个曾经变法强秦威名震慑六国的商鞅闻讯出逃,来到关下,准备投宿旅店,却被店主人拒之门外。店主人说:“商君颁布有明确的法令,旅店如果允许没有政府颁发的通行文书的旅客投宿,就与无照旅客一同治罪。”商鞅万没想到他立法以治天下人,到头来却治到了自己头上。他长叹一声道:“嗟乎!为法之敝,一至此哉?”堂堂的一国宰相,在政敌的进攻之下,想找个藏身之处也办不到,终致杀身,全家遭到灭族之祸,可见当时统治者在强化集权过程中,对于控制人身已经取得了怎样突出的成效。
③户籍里甲制度是朝廷对居民由控制而实现剥削和奴役的保证。
中国历史上的户籍制度、里甲制度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行政管理的范围,而成为君主王朝控制生产者、奴役生产者的重要工具。君主王朝的一切赋税和徭役,都要根据地籍和户籍摊派下去和征发上来。这就是《周礼》所说的“以天下土地之图,周知九州之地域广轮之数,辨其山林、川泽、丘陵、坟衍、原隰之名物”,“以土均之法,辨五物九等,制天下之地征,以作民职,以令地责,以敛财赋,以均齐天下之政。”
徐干的《中论》说:“名数者,庶事之所自出也。莫不取正踏:以分田里,以令贡赋,以造器用,以制禄食,以起田役,以作军旅。国以之建典,家以之立度。“这里所谓“名数”,就是户籍。
所谓“家”,就是受到朝廷封赐的“户百万之家”。无论对于整个集权王朝,还是对于受封的贵族、官僚,他们所需要的衣食、钱财、器具、兵役、劳役,无一不要根据“名数”所载,向他们直接控制下的人口征派。
周秦以至隋唐,朝廷计丁授田,按户、按床征发租,庸、调,显然完全是以人丁作为主要依据。杨炎推行两税法以后,虽然开始把土地因素考虑进来,但也只是根据人丁、土地两项标准定赋,所谓“户无主客,以现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人丁仍然是国家制订赋役的主要依据之一。
直到明代,情况还是:以鱼鳞册为经来登载人们的土地占有,以黄册为纬来确定人们的赋役负担。
清代在其立国之初,就承袭明制编篡《赋役全书》,立鱼鳞册和黄册与之相表里。可见,集权王朝的赋役之征从来也不曾脱离过人身,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主要是通过人身控制的政治途径来实现的。
④户籍、里甲制度是朝廷获得充足兵源的保证。
以里甲为基础建立起来的整个居民组织系统,同时又和军事编制完全吻合。这种寓军事编制于居民编制之中的巧妙做法,叫做“作内政而寄军令”。
根据管仲的说法,这样做,由于同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忧,祸福与共,人和人命运相联,家和家得失一体,并且世世代代住在一起,从小一起长大,所以“夜战声相闻,足以不乖;昼战目相见,足以相识;其欢欣足以相死,居同乐,行同和,死同哀”。这样一来,结果必然是“守则同固,战则同强”。统治者以这样的军队横行于天下,必然“莫之能禦”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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