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缅怀金庸:漫谈金庸武侠世界里的合同法律精神

2021-11-03 14:26 作者:高云法商智慧  | 我要投稿

作者:高云 王麟

 

金庸逝世3周年,我们永远缅怀他的同时,也不曾忘记他笔下的江湖故事和人物角色。有趣的是,当中的武侠风格和法律精神,也在他的武侠江湖当中交织融合,随处可拾。

 

2018年10月30日,金庸先生驾鹤西去,不知不觉他已经离开了我们几年的时间。作为中国武侠第一人的一代大师,他终于以“事了拂衣去,深藏功与名”的方式,潇洒地离开这个世俗社会。

 

他给我们留下的精神财富,是经典传世的14本武侠巨作,在我们心里创立了一个“飞雪连天射白鹿,笑书神侠倚碧鸳”的武侠世界,成为陪伴了我们几代人成长的青春记忆。

 


在金庸的武侠世界里,家国天下,江湖庙宇,乃至儿女情长,都闪耀着侠肝义胆的武侠精神。但是,武者的行事方式是十步杀一人,千里不留行,是快意恩仇,这都与我们经常强调的法律精神颇有不同的地方。

 

尤其是因为金大师毕业于上海东吴大学法学院,所以武侠风格和法律精神,往往在他的武侠江湖当中交织融合,随处可拾,甚是有趣。

 

 一、黄蓉不讲武德,合同诈骗欧阳锋?


《射雕英雄传》第36回说到,黄蓉为救柯镇恶性命,被迫与西毒欧阳锋签下口头合同,为他讲解武学典籍《九阴真经》当中的奥秘。

 

但是,对于古灵精怪、正义感爆棚的黄蓉,这样的一纸空文当然无法约束她。因为她心里清楚,一旦让性格乖戾、凶暴残忍的欧阳锋学会了《九阴真经》,恐怕天下再无人是他对手,到时江湖又有多少人葬身于他的毒手。

 

所以,她就故意说错武功秘笈的内容,最终导致欧阳锋练功走火入魔,甚至变得疯疯癫癫患上了精神病。

 

在普通人看来,黄蓉言而无信,这不是不讲武德,单方面违约吗?在法律当中,如此行为岂不是与法律强调的契约精神背道而驰吗?理应受到严惩啊。

 


不对,因为法律规定,合同应当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因一方采取欺诈、胁迫危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欧阳锋以武力相要挟,逼迫黄蓉签下并非他真实意愿的合同,所以,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因为合同无效,自然就不存在黄蓉诈骗的问题。

 

二、乔峰身在曹营心在汉,毫无契约精神?

 

在《天龙八部》第二十七回,乔峰在因缘际会之下干掉了辽国楚王、救下耶律洪基后,受封为南院大王。

 

辽国南院大王的官职有多大?相当于现在的南部军区总司令,手上拥有军政大权。这个任命在法律上意味着什么?就相当于乔峰与辽国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负有“俟机进讨中原”的约定职责。

 


但是,当辽王下旨征伐中原时,乔峰居然胆敢当场抗旨罢工。因为他心里明白,一旦遵守执行与辽国的劳动合同,两国交战,百姓将再无宁日。

 

所以,他冒着被老板辞退、囚禁甚至杀头的风险,也不肯履行合同职责。

 

这就是金庸的武侠精神,侠心义胆、为国为民,虽千万人,吾往矣。合同最多只能约束他的行为,但约束不了他的精神。

 

当然,中国《民法典》对于乔峰这种正义行为是允许的,因为《民法典》设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任何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都是无效的。

 

韦小宝在合同谈判桌上胡说,成外交污点?

 

在《鹿鼎记》第48回,记载了一件重大历史事件:中俄签订《尼布楚条约》。

 

对于如此重大的外交事件,谈判双方本应谨言慎行、严守诚实信用原则展开  谈判,但金庸笔下的韦爵爷,因为从小在市井当中长大,所以出奇制胜。

 


他在谈判桌上,他对俄国来使无所不用其极地胡说一通,一会儿胡编乱造什么大清国规矩,一会儿又凭空捏造什么雄图伟略,紧接着,东拉西扯什么交换封邑、二一添作五,甚至掷骰子划界,把对方唬得气焰全消,不知深浅,不敢再提过多过分的要求。

 

要是按照普通人的观念,韦爵爷如此行径迹近耍无赖,但这并非说谈判不能使用技巧。只要心中存有俠者之心,以国家利益为重,这些行为就属于细枝末节,不是问题了。

 

时代下的法纪:为国为民

 

综观金庸笔下的多个主角:乔峰、郭靖、杨过、韦小宝、令狐冲,他们大多出身于草莽,自小便在打打杀杀、诡变多端的江湖中飘浮,他们多数凭着一腔热血行事,拥有的更多是激情,而非理性。

 

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种以武犯禁的武侠理念已经不再被允许,因此,我们要学习的不是这种鲁莽斗殴的行事方式。

 

但是,保持侠者之心,不忘侠者之义。见不平之事,同样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亮剑而行,这也该当是我们法律人的职责之一。

 


正如《神雕侠侣》的结尾,杨过携小龙女与大家告别时说到:今番良晤,豪兴不浅,他日江湖相逢,再当杯酒言欢。咱们就此别过。

 

金庸先生已逝,但他留下的侠义精神不灭,为国为民理念永存。

 

谨以此文纪念金庸先生。

 


高云(本名汪宏杰),合同六法创始人,《民法典时代合同实务指南》主编。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研究会理事、中山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1993年开启法律从业生涯,主要从事企业投融资,并购重组和不良资产等业务,历任多家律所主任,上市公司法务总监,合规官等职务,先后出版《思维的笔迹》、《公司法实务指南》等13本法律实务畅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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